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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工商变更登记 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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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工商变更登记
转让协议仍然
有效
陆先生是某快递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东。
2004
年,因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不佳,陆先生与同是该公司股东的张先生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
40
%的股权作价人民币
20
万元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在协议生效后支付了转让款,但因公司公章丢失未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2006
年,该公司经营状况改善,陆某见公司利润可观,遂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评析】
根据新《公司法》第
33
条,工商变更登记并非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法定要件,而是对抗要件。也就是说,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工商变更登记,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只是该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陆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因此,陆先生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值得一提的是,为减少纠纷,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后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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