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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法律都对已有利 无奈不懂程序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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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宝安律师韦汉平  来源:宝安日报  阅读:

王先生与深圳某公司老总是朋友,199911月,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先生负责山东省市场的产品销售工作,王先生与山东客户商定买卖合同后,由该公司根据王先生发来的合同信息,向山东客户发货,山东客户把货款汇到该公司帐户上,每笔业务五先生提取5%的提成。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开始负责该公司在山东省的销售工作,截止20053月王先生已经工作六年之久,期间有部分山东省客户共计欠公司货款21万元。

咨询者:我是否应该偿还山东客户拖欠的货款?

律师:首先我们来分析199910月份你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书,该份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代理合同,你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其销售风险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购销是一种买卖行为,买主接收卖至货物后,再继续销售,其销售风险由自己承担。

咨询者:我们签订的协议书名称是购销协议书怎么能够认定为供销呢?

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合同性质,并不以合同名称为主,应当以合同实质内容为准,所以根据你们鉴定协议的内容,应认定为代销合同,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

咨询者:20052月份,公司搞了一个对帐单让我签字,以前也搞过但是这一次公司在对帐单上有一个注明,内容为山东客户王某某其欠公司货款21万元,由于以前搞过我没仔细看就签了。

律师:欠款是要基于一是事实基础上的行为,由于公司与你之间并不存在欠款的基础事实,所以说,你对这份对帐单上的签字行为是一种误解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咨询者:可是公司就根据这份对帐单起诉我,法院判决我败诉这是为什么?你看这是判决书。

律师(看完判决书后):判决书认为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只存在代理关系。请问,你把协议书向法院提交了吗?

咨询者:我开庭的时候把材料都带去了,对方律师说不予质证。

律师:你有没有收到法院的举证通知书,草证通知书上有举证期限。

咨询者:什么是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

律师:举证期限又称举证时限,是指在特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提证据,否则逾期将产生相应责任的时限。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你举证期限的,你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咨询者:我没有收到举证通知书呀!这是法院给我的材料,你看一下。

律师(看后):这不是举证通知吗?

咨询者:法院给我这么多材料,我以为这东西没有用呢!

律师:法院已经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你没有举证,在开庭时你举证已超过了举证期限,由于对方不同意质证,所以,法院判决你没有证据证明。这就是由于你不懂程序导致败诉的原因。

咨询者:这太没有道理了,我有理还有证据,就因为我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就判决我败诉,太不公平了!

律师: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程序上空当实施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是一种进步,以前在我国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中可以任意提出“补充证据”或“新的证据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法官的权威性,当事人举证行为的正当性与诉讼程序进行的及时性、有序性,现在有了举证时限,这些问题就能克服了,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宝安日报》义务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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