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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绿本房也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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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X某
被  告:XX某
第三人:某中介公司
 
2004年2月,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第三人为中介。三方约定:原告将南山区前海花园XX栋XX单位房产转让给被告。该房产的现状为原告的福利房。原告必须在绿本房产证出证后按政府有关规定即时办理商品房房地产证。成交价总额38万元。首期款15万元,双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被告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23万元,第三人为被告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首期房款15万元,从2004年3月开始每月以原告的名义向银行交纳原告的按揭货款,原告将现有房产手续及房产交给被告,被告搬入该房产一直使用至今。
 
2005年12月,原告以未取得该房产全部产权,未取得房地产证,《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讼房产系福利商品房,根据相关规定,福利商品房在未取得全部产权之前,不能进入市场流通,故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违反有关规定,为无效合同,判决被告将房产返还原告,并支付居住期间的租金。(因被告未提出返还房款的请求,故法院没有处理)
 
被告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房产转让协议》时已清楚知悉房屋产权现状,并就将来如何办理该安居房的全部产权问题进行了约定。只要双方都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该协议,可以取得全部产权并完成过户手续。至于房产现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是因暂未达到政府相关规定的条件所致,不影响业主对房产处分权的效力。另,抵押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双方转让房产的行为亦未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基于上述理由,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全面履行。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请求。
 
请教我市的绿本房产证是否可以转成红本房产证、如何办理?    
信访内容:  请问我在坂田大光墈村的房子需要转让,房产证是绿本的,我如何去办理补交地价的手续,请问补缴手续的流程是怎样走的?我的房产证上面标明造价是**万元,我大约需要补交多少地价税?谢谢各位的答复。 
答复内容:  绿本房产证分三种: 一是村民自用的私宅。目前不能绿转红,也不能上市。二是属于国有的、行政划拨类用地应根据市政府[2001]94号文规定,房地产的转让(含绿本房地产证的房地产的转让)在深圳市土地交易中心办理,请咨询人带齐资料前往市房地产交中心咨询或办理相关手续。三是通过市住宅局买的安居房(福利房、微利房)绿本房产证,必须首先去市住宅局办理审批后,再带齐资料前往市房地产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市房地产交中心地址:振华路(东口)设计大厦,电话:83787082 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国土管理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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