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9日,李小姐和京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华澳中心二期嘉慧苑房屋一套,当时暂测面积是263.2平方米,总价款2683410元,
如果实测面积超过这个数就补足差额。双方约定开发商在向赵小姐出具房屋实测面积后的三十天内结清房款和相关费用,开发商则在此后三十日内准备好所需手续文件,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北京市仲裁委查明,赵小姐按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京奥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没有提交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数据。直到2002年5月13日,开发商才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赵小姐发出了《补交面积差价函》,要求赵补交差价2.5万余元。赵小姐认为,由于京奥房
地产公司的工作延误导致她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在2003年6月6日请求仲裁委裁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和利息损失。
而京奥公司则指出,经过实测,他们向赵小姐发出了《补交面积差价函》,要求她在2002年5月31日前交纳差价款,但是赵一直不予理睬。2003年5月16日他们向赵小姐发出小产权办证通知,但对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为此,京奥公司请求仲裁委裁决赵小姐补交差额和利息。
北京市仲裁委最后认定,京奥房地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交实测面积的行为构成违约,赵小姐不支付差价的行为应该获得法律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应该承担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责任,并作出了上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