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款后逾期交房
2004年4月2日,郑先生夫妇向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约31万元的房产。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4年6月30日前交房。其中,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郑先生夫妇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4年4月29日,该楼盘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同年10月16日,开发商向郑先生夫妇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郑先生夫妇收到通知后,当日便接收了房子,并向对方支付了代码表费300元和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基金1000元。
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
郑先生夫妇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已经违约,并且代码表费和维修基金不应收取,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代码表费和维修基金共计1300元。
本案一审过程中,郑先生夫妇申请撤回“被告返还其不应收取的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基金1000元”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而开发商承认讼争屋所在楼盘直到2005年1月才通过消防验收。
台江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未能依约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讼争屋交付原告使用,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按原告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4年10月16日实际交房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6228元。
消防验收合格才能交房
开发商提出,2004年4月29日该楼盘已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且也在7月9日通知郑先生夫妇前来办理交房手续,认为逾期交房违约金只能计算至7月9日止。
一审法院根据《消防法》,认定经消防验收合格是建筑工程具备交付条件的一项法定要求。被告提出已向原告发出交房通知,但此时讼争屋尚未通过消防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在此情形下原告有权拒绝接收,被告理应继续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同时,郑先生夫妇请求开发商支付延迟办理讼争屋产权证的违约金3061元,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商亦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开发商辩称其公司是代自来水公司收取代码表费,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应将收取的代码表费300元返还郑先生夫妇。
一审法院宣判后,开发商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