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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又解除 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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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迟迟办不到

  案情回放:2002年1月18日,某开发商将渝中区八一路某国际公寓A栋19-2号房屋卖给李某,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成交金额为29万余元,其中20万办理按揭。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房后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倘若开发商不履责,使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两证”,开发商将按已付房款的5%向其支付违约金。同年10月,开发商交房给李。直到2004年3月,开发商才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违约,应按所签合同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损失1.4万元,并协助李某办理“两证”。

  法官提醒: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例三 签了协议又解除

  案情回放:2004年4月,谭某将位于江北区华新村114号2-4的房屋卖给周先生,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月后,谭与其妻经公证,委托吴女士代为签订出售房屋合同。随后,吴以谭的名义,将原要卖给周的房屋,卖给了申先生,她还与申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总房价15.8万元。同日,谭所在的公司代谭收取申定金1万元。当月,申又与谭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同时,因申的违约,经双方协商,由谭从1万元定金中退还5000元给申。申事后得知,谭在卖房给他时,另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是一房二卖,应退还全部定金,申告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驳回申的诉讼。

  法官提醒:房屋所有权人有自由处分房屋的权利。谭与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又委托吴与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出售给申,其实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二份买卖协议均为有效协议,申以谭一房二卖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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