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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特征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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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审理的202例著作权案件,从开放的、多元的角度进行了研究,以期客观地分析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对策研究。

    一、总体特征

    近几年来,侵犯著作权案件在数量上呈现出上升趋势,并且在整个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系列案件(指同一侵权人侵犯不同被侵权人或同一被侵权人遭受不同的侵权人侵害而导致不同的案件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涉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互联网等与信息科技有关的高科技案件不断增多;在国内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断出现。

    目前,我国对侵犯著作权案件的惩治力度还不大。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比例很小,通过刑事司法途径处理的案件非常少。通过民事审判解决的案件中,被侵权人获得的经济赔偿数额也较少。在笔者研究的案件中,获得经济赔偿额在2万元以下的被侵权人占50.3%,其中获得5000元以下赔偿的被侵权人更是多达样本总数的33.3%。

    二、具体特征

    (一)侵权人特征。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单位侵权人所占比例远远高于自然人侵权人。在单位中,出版社、电视台所占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单位,占笔者研究案件的42.7%;位居其次的是各种销售场所,占30.5%;公司、研究机构和表演团体则分别位于其后。

    (二)侵权行为特征。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作品的行为所占比例最多,约占35%;其次是侵犯使用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占30.7%;再次为侵犯获得报酬权的行为,占10.4%;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占9.2%。以上侵权行为的特征表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导致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最主要原因。

    (三)被侵权人的特征。自然人在被侵权人中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单位,约是单位的3倍。同时,被侵权人中男性所占比例约是女性的3倍。研究表明,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的年龄与其受侵权的几率成正比。笔者研究的案例中,59.6%的被侵权人是大于60岁的自然人;其次是51岁至60岁这一年龄段的人;年龄在31岁至40岁和年龄在30岁以下的人受到侵害的比例最小。从职业特征来看,在被侵权的自然人中,知识分子所占比例最高,为68.9%;国家机关干部其次,占19.4%;学生和自由职业者成为被侵权人的机率是最小的,均为1.9%。

    三、对策分析

    (一)增强全社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以上分析显示,经常使用他人作品的电视台、出版社等单位却成为侵犯著作权最主要的侵权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大多数公民不能在观念上对著作权保护有深入全面的理解,许多公民视侵犯为“合法”,甚至有些著作权人对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茫然不知,更加剧了著作权的被侵犯程度。有些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认为,只有“杀人、抢劫”等传统型案件是其工作重点,而忽视对侵犯著作权案件的执法力度。

    (二)对侵犯著作权案件的防治要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以上分析表明,单位侵权人应是侵犯著作权案件防治工作的重点,而电视台、出版社更应是重中之重。实践中,应着重加强对这类性质单位的事先预防和事后惩治工作。分析同时表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侵权人在经济上的处罚力度,使侵权人一旦受到处罚即“得不偿失”,由此相应加大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力度。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被侵权人的预防工作,提高防治效果。应充分注意被侵权人性别、职业和年龄特点,加强对符合以上特征的群体的保护,减少其被侵害或再次被侵害的机会。同时,还应促进潜在的易被侵害群体充分认识到被侵害因素,加强被侵害的防范,消除被侵害条件,有效地预防案件的发生。

    (三)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以及著作权人的自我救济保护五个方面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立体综合模式,但这一体系内部还有其不够完善的地方。在对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被告人给予刑罚惩罚的时候,忽视了对被侵权人的补偿。从司法体系来看,我国现在大量侵犯著作权案件运用民事、行政手段进行调节,刑法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了加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应进一步完善包括刑法在内的各项保护制度,从整体上加大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尺度,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整体水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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