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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对欠条保存不完整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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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欠条持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导致欠条缺损,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

    刘军因经营饭店生意,曾多次向王小才借款。2005年11月7日,刘军在归还王小才部分本息后,双方经结算,刘军尚欠王小才8500元,于是给王小才出具了8500元的欠条一份。后双方发生纠纷,王小才将刘军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军偿还欠款8500元。

    诉讼中,刘军称其只欠王小才5000元,因为其已于2006年5月18日归还3500元,且王小才在欠条的右下角处作了注明。对于刘军的辩称,王小才予以否认,并当庭出示了一份长18cm、宽14cm、右下角严重缺损的欠条。刘军在质证时,称王小才已对欠条作了手脚,将欠条右下角不利于自己的内容撕掉。

    法庭经对该欠条审查,发现欠条有几条明显的折痕,右下角缺损面积约占欠条的四分之一,缺损部分呈不规则的长方形状,长9cm,宽5.5cm,欠条上的字迹清晰可辨,除缺损边缘毛糙外,其他地方均保持完好,没有被汗水侵蚀迹象。

    王小才对缺损欠条的解释是:由于刘军迟迟不还款,他将欠条折叠后长期装在衣服的口袋中以便随时催讨,导致欠条被汗水侵蚀而缺损。

裁判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的持有人在保存欠款条据时,应尽到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王小才所持欠条除缺损部分外,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且欠条上的字迹清晰可辨,按照生活常识,欠条折叠后放在衣服口袋中,有汗水侵蚀也只能慢慢地渗透,或使欠条变色霉烂,或使欠条纸张缩皱,字迹模糊不清,而王小才对欠条缺损原因的解释有悖于生活常理,与欠条没有被汗水侵蚀迹象的事实不符,因此,王小才的解释理由没有说服力,令人难以置信,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于是,法院采纳了刘军的主张,判决刘军偿还王小才现金5000元。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评析

    一、本案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民事案件,对于刘军主张的案件事实,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而应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认定。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其涵义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的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第二,它是法官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以经验法则评判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事实。

    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作用

    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决定证据的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二是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是否需排除,是证据可采性的应有之义。三是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借助于经验法则以推定待证事实,就会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五是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本案案号为[2006]内法民初字第1964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杨  慧  杨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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