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二手房屋买卖 >> 文章正文
深圳房屋出租案例分析及点评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深圳房屋出租案例分析及点评

案件一:王某与李某共同投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屋出租给张某。后王某想出售该房屋,李某愿意购买他那部分产权;而张某也想购买,说其作为该房屋承租人,享有对该房屋优先购买权。李某也认为自己享有优先权。

提出问题:房屋所有人欲出售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房屋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对该欲售房屋优先购买权。那么,两者谁更优先呢?

分析:本案例应适用法律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该条例第20条亦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利。以上这些是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共有人各自主张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 

专家分析:这里需要明确两个法律概念,优先购买权是指在限定期限内,自然人或法人在同等条件下,先于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权利(优先是在购买顺序上优先)。同等条件是指购房人所愿支付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条件均相同。 

上述房屋承租人与共有人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上“打架”,哪种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呢?笔者认为,在李某、张某都符合主张优先购买权条件前提下,作为房屋共有人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而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虽然法律赋予了租赁权一定类似于物权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债权性质。而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共有权是一种物权。按照我国民法原理,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效力要优于债权。 

  其次,从立法目上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共有权所包含,它是为了保护共有人财产而设立。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则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可以通过“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来实现。因此,即使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租赁权仍然能够得到保护。但如果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权利则难以获得其他规则保护。 

  再次,从利害关系上看,共有人作为共有财产所有权人,其与共有财产利害关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密切,因此对房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比承租人更为广泛。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更为优先。 

  最后,从主体关系上看,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之间大多有血缘、亲属或朋友等身份关系,多属于某种特定人身关系共有。而作为租赁法律关系主体出租人和承租人,则一般不具有血缘、亲属或朋友关系。因此,应当使共有人享有比承租人更为优先房屋优先购买权,也是符合情理

案例二: 河北梁先生在北京有两间平房,当他决定把自己房卖给他人时,却遭到了长期租住该房姬女士反对。1月30日,宣武法院站在了姬女士一方,宣告梁先生卖房行为无效。

提出问题:租期内卖房无效,承租人合同期内是否可优先购买?

分析:据了解,河北定兴县农民梁先生在北京宣武门附近两间平房属其个人财产,长期租给姬女士居住至今,双方签有合约,平时由梁先生在京亲戚收取房租。2002年7月24日,一位陌生刘先生来找姬女士,称梁先生已把房卖给了他,要求姬女士搬家。姬女士认为自己是合法承租人,理应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但梁先生卖房时没有征求她意见,侵犯了她权利。为此,姬女士把对方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房屋行为无效。

宣武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也就是说,房屋买卖中,承租人在合同期内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三:三年前,邵某向单位租了一套房屋用于自己居住。之后,邵某买了一套二手房,于是就把向单位租来那套房屋转租给我一个亲戚居住,并书面告知了单位。当时单位对此不置可否。最近,单位说不同意我把房屋转租给别人,要求收回房屋,并要邵某把转租所得租金交给公司。 邵某对此非常不解。

分析:法律上对于承租公有房屋和非公有房屋转租有不同规定。从来信反映情况看,无法确定邵某承租房屋是公有住房还是非公有住房,故分两种情况给予解答:如果承租是非公有住房,关键要看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约定可以转租。如合同约定可以转租且对转租收益归属有约定,那么邵某和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那么转租房屋必须征得单位书面同意。如邵某未征得单位同意擅自转租,单位不仅可解除租赁合同,而且可向他收取转租价与原租金间溢价部分。 

如果承租房屋是公有居住房屋,那么转租房屋无需征得单位同意,只需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单位。单位不仅无权收回房屋,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用于居住,出租人不得从承租人转租收益中获取收益,即单位无权要求把转租租金收益交给它。

案例四: 王某租一房屋居住,居住前对房屋家具,家电及设备等进行了验收,均可正常使用,后电视出现了故障,王某告知房东要求修理电视,房东要求王某支付修理费用,王某认为自己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故障,费用应由房东支付。

提出问题:租赁期间电器突然坏了,维修责任由谁承担,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分析:纠纷如何化解,还得凭合同说话。有关人员拿到了王某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关于房屋修缮责任合同规定:“如因乙方(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该房屋维修责任除合同约定外,均由甲方(出租方)负责。”那么,如何判断电视机损坏是使用不当还是正常损耗?目前,维修责任归属已成为房屋租赁市场热点纠纷。由于国家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目前一纸合同是解决纠纷重要凭据,或者大家遵循行业规范即谁有过错谁负责。但因房屋租赁是延续性较长复杂行为,要论过错只得借助责任鉴定。通常做法就是请所属物业公司现场核定或维修单位技术鉴定。具体到此件纠纷,两人可请电视机维修站工作人员上门检修并给出故障鉴定书,若系潜在隐患,出租方承担维修责任;若系使用不当,承租方负责维修。

案例五:李先生将房屋出租,租约到期,李先生要求收回房屋,租房人不肯,要求继续租住下去,但又不同意加租,此情况该如何处理?

分析: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地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较高房屋所在地租金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期限换写为新约定期限,并向鉴证机关登记(城市私房应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费用和赔偿失去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或双方约定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谓法院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房租。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时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条件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三、出租人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而出租人又无任何续租明确表示时(包括书面或口头或行动)处理  

  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期日搬迁,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3.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租金。  

  4.承租人在租约生效期间如擅自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按侵权行为处理。出租人回来后可追回原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和返还非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予罚款或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服从以上适当处理,出租人有权就受到损失向承租人索赔,并申请房屋所在地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六:李某4月与赵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将两间私房租赁给赵某,租期两年,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同年9月李某告知赵某他打算将这两间房子卖掉,赵某表示无意购买。李某便将这两间房子于次年1月卖给了乔滨,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乔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要求赵某搬迁,赵志刚拿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争执不下,后乔滨起诉至法院。

分析: 在房屋出租以后,出租人仍是该房屋所有人,他只是将其所有权四项权能中两项:占有权和使用权暂时让渡给了承租人,他仍享有另外两项权能:收益权和对房屋处分权。因此,他可以将已出租房屋出卖、赠与、典当或抵押。但须注意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房屋所有人如果欲将出租房屋出卖,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如果承租人愿与别买主出一样价钱,则出租人必须将房屋卖给承租人,否则承租人有权请求法院宣告出租人与别买主间签订买卖协议无效。在本案中,李峰在欲将出租房屋出卖以前,提前4个月通知了赵志刚,在赵志刚明确表示不打算购买情况下,也即主动放弃自己优先购买权情况下,才将房屋卖给了乔滨,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再有一点就是,无论是公有房屋还是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予以出卖、赠与、典当或抵押后,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本案中,乔滨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对于前任房主签订租赁合同,仍须继续履行。这里需要注意是,李峰和赵志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在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受法律保护。 

 最后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赵志刚仍可继续使用该房屋至2001年底。 

案例七:一年前朋友向王先生借了一笔钱,约定半年后归还,并约定将其所有一套住房抵押给王先生作为借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事后这位朋友没能如期归还借款,王某曾催讨多次无果。后来他发现借钱这位朋友将抵押给他房屋出租了,无奈只得求助律师。

    分析:首先房产抵押须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无效。如果抵押有效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已抵押房产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或出租,同时出租所得租金应当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所以王先生有权要求朋友用租金来还归还借款。如果王某朋友不同意,他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朋友无法归还借款,他可以从处分该抵押房产款项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还可再由借款人要求清偿。

同时也提醒承租人注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财产出租,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
·宝安区法院通讯录
·宝安区法官名册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
·安居房绿本房也可以转让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处理涉..
·签订《买方主体变更确认..
·销售员不应当对未收回的..
·中介费是否需要支付,探..
·法院判定安置房购买权转..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