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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案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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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法院执结一起股东知情权案

申请执行人查阅后认定存疑账目达数千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李  劼  通讯员  刘为念)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股东知情权案件。申请执行人表示,查阅相关会计资料后,其初步认定公司存在疑问的账目差额达数千万元,在最终核算后其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判决,上海源程置业有限公司可查阅上海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8年9月14日至2006年8月20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源程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本案的执行方式。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在被执行人附近的宾馆开设房间作为查阅地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愿承担。双方代表依约到场,承办法官检查贴有法院封条的保险柜完好无损后开封,双方清点判决书确定的相关会计报告、账簿,列明清单后另存箱贴上封条,运至约定房间,承办人开封供申请执行人查阅。下午4点半,承办人准时将所有财会资料存入箱中贴上封条,存入宾馆保险柜,领取凭单由承办人保管。次日上午,承办人再亲自取回至房间供申请执行人查阅。本次查阅共持续九天。查阅结束后,承办人将所有会计报告、账簿存封后,与双方当事人一道交还被执行人的财务人员。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要对存在疑问的账目查看相关会计凭证,被执行人以判决书主文没有判明为由予以拒绝。申请人依据判决理由部分所述“原告如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发生对账簿登载的内容存有重大疑问,被告则应出示相关的会计凭证供原告核对,以充分维护股东的知情权”,查阅了相关会计凭证。

图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官主持下查看公司账目。

案情回放

公司账目不清 股东要求查阅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刘为念

    上海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一直由大股东同济房地产公司全面负责。持有同鑫公司30%股权的上海源程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审计报告,认为同鑫公司存在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情况,并据此认为同济房地产公司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原告股东权益的行为,请求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遭到拒绝,故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黄埔法院审理查明,源程公司自2003年4月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同鑫公司占30%股权的股东后,同鑫公司虽召开股东会就股权变更作出了相关决议,同时也就“蓬莱家园”项目作出年度阶段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但其后至原告起诉止,同鑫公司未再按公司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股东会及召开董事会。同鑫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源程公司所主张的知情权已充分享有并实现,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将公司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提供给原告以备查阅。法院认为,会计账簿是会计凭证的具体记载,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即可达到对会计凭证内容知晓的程度,但源程公司如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发生对账簿登载的内容存有重大疑问,同鑫公司则应出示相关的会计凭证供其核对,以充分维护股东的知情权。

    据此,黄浦区法院判决源程公司可查阅同鑫公司自1998年9月14日至2006年8月20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但对于其要求直接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不予支持。同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焦点

查阅仅是查看和阅读吗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刘为念  顾建国

    黄浦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告诉记者,在此前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曾有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判决书只判明“查阅”,据此阻挠对方对相关资料进行复制、摘抄。

    据了解,对“查阅”的理解,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判决对相关会计资料进行查阅,即是对该资料的“查看”与“阅读”,不包括摘抄、复印等,且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表述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该条文将查阅、复制并列,即可证明法律对于“查阅”采取的是字面解释、狭义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从立法目的和本案纠纷的具体情形考察对“查阅”应该采取广义理解,即各种能够使股东了解相关会计资料以实现股东知情权的手段,其具体方式包括查看、摘抄、复印、扫描、拍照、摄像等。

    黄浦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刘廷碧告诉记者,从法理上理清对“查阅”的理解分歧是保障顺利执行的前提。股东查阅相关会计资料是其知悉公司有关重要经营管理信息、实现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方式,并为其进一步有效的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决策和表决提供前提和保证。会计资料包括大量数据信息,除非具备过目不忘的本领,否则,若将查阅作狭义理解,则该项查阅权将形同虚设,若在判决书中判明查阅、复制等,则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判决书无法穷尽作为人体功能延伸的一些技术手段,如扫描、复印、拍照等。

    记者采访得知,在本案执行之前,承办人未雨绸缪,从立法目的和本案纠纷的具体情形考察,将本案的“查阅”作广义理解。事实上,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在查看相关会计资料时对其认为有必要的数据采取了人工录入电脑的方式,被执行人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

热点透视

实现股东知情权 遭遇三大新问题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刘为念  顾建国

    黄浦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刘廷碧告诉记者,自从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案件,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他们发现在实现股东知情权的过程中,出现了三大问题。

    一、股东能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为查阅

    据了解,在黄浦区法院执结的几起股东知情权案件中,都出现了申请执行人一方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查阅的情况,被执行人一方没有提出异议。

    刘廷碧说,股东需要根据查阅情况分析公司经营状况,以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这就要倚仗对所查阅的财会资料进行定量、定性的专业分析,需要专业的审计报告。然而,并非所有的公司股东都具备财会专业知识,能独立看懂相关会计资料。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股东能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为查阅相关会计资料。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股东能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本案中,黄埔法院判定查阅范围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未将原始会计凭证纳入。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要对存在疑问的账目查看相关会计凭证,被执行人以判决书主文没有判明为由予以拒绝。承办人突破了判决书主文的范围,将法律文书中说理部分内容运用到执行中,依据判决理由部分所述“原告如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发生对账簿登载的内容存有重大疑问,被告则应出示相关的会计凭证供原告核对,以充分维护股东的知情权”,支持申请人查阅了相关会计凭证。

    对于股东能否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公司法未作规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东知情权案件情况研究”课题组的报告显示,被调查的46件股东知情权案件中,涉及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有13件,占28.3%,但该主张获法院支持的仅有2件。

    三、会计资料不全,股东知情权如何实现

    在黄埔法院执行的一起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声称,法律文书判明的相关会计资料部分已丢失,无法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执行人知道待查阅对象部分缺失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刘廷碧说,因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这个案件顺利执结,但带出来的问题,亟待法律规定,即如果被执行人的会计资料不全,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如何实现?

“会计资料不全,就从事实上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查阅权,进而影响到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刘廷碧建议,对会计资料负有保管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对账目不全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应承担赔偿后果,除非申请执行人放弃对缺失部分的查阅权。

台前幕后

判决相对概括 执行如何进行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刘为念  董燕静

    采访中,黄浦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告诉记者,判决书只是判明申请人有权查阅一定时期内的相关会计资料,但对于查阅的时间、地点、方式未作限定,这种不确定性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黄浦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刘廷碧告诉记者,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此前的协作关系及日后继续协作的可能性,承办人没有按常规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谈话,而是让双方负责人到公司实地座谈,熟悉待查阅的会计资料所处的环境,同时声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履行,促成双方协商确定履行的方式,这为日后顺利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黄浦区法院执行庭的王平对记者说,查阅时间是双方当事人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由于判决主文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查阅时间,从字面意义上简单理解,申请人随时要求查阅,并且无限期的要求查阅,均与判决书不悖。这种查阅时间上的不确定性,若被恶意利用,很可能干扰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为此,在双方进行协商时,法官引导双方对于查阅起始时间进行明确约定,综合考虑查阅人数和工作量,设定相对固定的期间,即在一个星期左右。本案最终的查阅时间持续九天,如果没有事先关于查阅期间相对固定的协议,极可能产生新的矛盾。

    承办人王智翔告诉记者,为确定查阅地点,法院也做了不少工作。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向法院提出,要到自己的地盘上进行查阅。承办人提出在法院查阅,被执行人反对,说这么多的财务资料,万一路上丢失怎么办?经过协商,申请人提出在被执行人所在小区的一家宾馆房间内进行查阅,并自愿承担相关费用。被执行人同意了。

    刘廷碧告诉记者,由于待查阅的会计资料较多,且是公司多年营业状况的唯一记录,为确保查阅过程不出差错,双方当事人均派人参与查阅过程,互为监督,承办法官全程监督查阅过程,不偏不倚,在保障申请人的查阅权的同时,也保证被执行人的会计资料完好无损。

院长访谈

执行前做足功课

执行中灵活变通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刘为念

    就本案的执行情况,记者采访了黄浦区法院院长王信芳。

    王信芳说,本案不仅严格依法执行,更有创新突破,给今后股东知情权案件的执行树立了良好的示范。执行前,当案件的执行依据出现多种理解时,法官们进行了充分分析,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制定相关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质疑。执行中,法官们严格依法执行,力促当事人对相关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并全程监督,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与配合。

    据介绍,黄浦区法院地处上海市中心城区,近年来执行案件数不断上升,2006年共受理执行案件5649件,同比上升17.98%,今年上半年已受理3093件,同比上升12.31%,其中不少涉及执行中的老大难问题,如本案所涉及的股东查阅权就属于执行中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而黄浦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却保持了上海法院领先的地位,黄浦法院执行庭还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先进集体”。今年1至6月,黄浦区法院已执结案件3035件,同比增加19.44%,执行清偿率达到91.01%,人均结案数增加17.36%。

    对于这些成绩,王信芳说,这得益于法官们执行前做足功课、执行中灵活变通的工作方式和态度。

    王信芳告诉记者,在执行前,执行法官们充分分析案情,做好预案。此外,法院不断完善执行机制,建立大执行格局。法院通过政法委牵头,建立包括辖区内各街道、机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地区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合各方之力,共同化解执行中的矛盾,使法院在化解执行中的矛盾、依法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信息等方面有了依托。

    “在执行中,法官们灵活变通。”王信芳说,法官们尽量采用适当方法和手段实施执行。在执行探视权、股东知情权、恢复劳动关系、当面赔礼道歉等不可替代行为的案件中,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采取转换为替代执行、向权利人赔偿损失、教育疏导等方法,使权利人的利益尽可能得到实现。比如,黄浦法院在执行一件判令被执行人清理下属的全资企业、以清理的财产偿还债务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将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交到法院,审计结果显示无剩余财产,还注明了提交审计的账册不全。法院根据这一情况给被执行人两种选择:要么设法找全账册重新审计,要么按权利人的债权金额作出赔偿。被执行人最终作了全额赔偿,使原想蒙混过关、逃避债务的义务人最终偿还了债务。

    据王信芳介绍,为解决长期困扰执行的房贷案件,法院与上海市20多家银行进行研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了以租代售、自行置换、强制置换三种执行新方式,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特别是对被执行人震慑很大,有效推动了被执行人尽快筹款,使这类案件的执结标的到位率从不足40%提高到68%。此外,法院还尝试引入强制管理程序,对实践中有些不动产和建设工程因种种原因不能或不宜拍卖的案件,通过采取征求全体债权人意见的方式决定对有关建设工程的管理意见,由法院进行强制管理,使一些“烂尾楼”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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