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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欲转让股权 可绕开股东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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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欲转让股权
可绕开股东会程序
2004
年
10
月,王小姐与李先生、周先生共同出资
60
万元成立了一家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王小姐的股份份额为
20
%。
2005
年
12
月,王小姐因家庭经济困难,欲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好友朱先生。但占有股份
80
%的李先生和周先生以股东会的名义,多次阻挠王小姐与朱先生的股权转让,使王小姐非常苦恼。
【评析】
新《公司法》第
72
条为小股东的股权转让扫除了一定障碍,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公司的小股东可以直接绕过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只要通过书面通知就可以行使其转让股份的权利了。根据该规定,在大股东对小股东对外股权转让进行阻挠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要求其在
30
天内给予答复,若在规定时间内其他股东没有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小股东可以直接持该通知到工商局就其股权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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