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清算 >> 文章正文
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应当清算的情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应由企业的权利机构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设主任一名,由企业的权利机构聘请有关的专业人员担任。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债权人正确理由的请求;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企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接受企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监督机关可以派员参加企业清算委员会关于清算工作的会议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  作者:
 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实施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当地的地方人大颁布有相关法规,则应首先适用当地已颁布的法规,否则应适用《清算办法》。

    1、监管核销。

    根据海关法及相应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中含有的物品属海关监管且无论是否超过监管期限的,企业都应准备材料报请海关核销。超过监管期限的由海关出具核销证明,示超过监管期限的待企业补缴海关关税后由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

    2、完税清缴。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有“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但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企业解散时应考虑所得税税款的补缴。

    需注意的一点,清算终了,企业剩余财产超过实收资本与税后三项基金及未分配利润之和的部分,视同利润缴纳所得税,税款清结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

    3、福利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劳保、医疗、养老等福利基金,应按主管机关和劳动部门的规定专用于中方职工,不得挪作他用。会计处理上,该款项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清算中作为企业对中方职工的负债应予偿还。

    外商投资企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营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结余的上述基金和用其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不作为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4、债权申报。

    《清算办法》规定,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请求清偿。因此清算公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联系人及公告期限等。

    5、清算财产。

     清点企业财产、核定企业账目时应注意清算财产的认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财产,有关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等款项不得列为清算 财产,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财产为清算财产。依法清查、核准企业的清算财产,是清算工作的基础,故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以避免在保护一部 分人的利益的同时,侵害其他人的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5.07.09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5.07.09
【正文】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
    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
    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
    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将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企业清算时中外合作者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七、企业清算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各项权益性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部分,为清算净收益,视同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八、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完毕,外商撤出股权,中方投资者对分得的剩余财产,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形态和中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其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三部分财产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企业改由中方投资者继续经营的,三部分财产继续留给企业使用,其中,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及用这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并入公益金;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并入应付职工福利费;结余的住房周转金及用这项资金购建的财产,并入住房周转金;结余的工会经费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转入新企业的工会帐户中。(2)企业解散时,中方投资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其中一家或两家拟出股权,三部分财产应主要留在中方职工所在的企业按规定使用,具体分配比例,由各中方投资者协商确定。(3)外资企业终止,三部分财产交给接收单位按规定使用。
    九、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提出的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于十五内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并办理财政注销登记手续。
    十、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企业的清算方案、档案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外资企业由财政机关保管。
    十一、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财会工作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处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
外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依据经批准的章程,决议终止企业执行清算的,大体上经历以下程序:
(1)    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    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    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    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    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    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办理海关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补缴相关关税税款后,注销海关备案登记证;
(11)注销银行存款账户,剩余资金购汇汇给境外投资人,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
(12)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3)《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
·宝安区法院通讯录
·宝安区法官名册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
·安居房绿本房也可以转让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处理涉..
·签订《买方主体变更确认..
·销售员不应当对未收回的..
·中介费是否需要支付,探..
·法院判定安置房购买权转..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