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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清单是欠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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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我公司接待客人在一家酒店住了几天。客人每次在酒店用餐后,酒店服务员拿结算清单让客人签字。我每天到酒店清结当天的餐费,打下欠条。事毕我用现金结了账,要回了欠条,酒店开了发票。而客人签字的结算清单,酒店说是内部结算用,我们没有要回来。事隔6年后,酒店用那些结算清单起诉我公司的客人,称结算清单就是欠条。请问,那些结算清单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欠条吗?山东省平阴县  杨风帆  

杨风帆:

    就前述问题来看,有客人签字的结算清单上标有消费的金额、时间、事项,也有消费者的签字,其在法律上可以证明某年某月某天及某某在某处消费了什么事项、多少款项的金额,但其并不能当然证明签字人与酒店之间并未结清款项,酒店尚享有对签字人的债权。欠条在法律上属于债权债务的确认凭证,应注明借款人为谁、债权人为谁、债权金额是多少,方可构成债务人的法定还款义务。从你所述的结算情况和结算清单来看,尚不能认定其具备欠条的法律效力。但在诉讼过程中,你应准备好与酒店最后结算的发票以及消费清单,同时因结算清单仅为结算之用,作为酒店如主张此笔款项尚未结算,则其必须提供尚未结算的证据。换言之,酒店的消费分为房费、餐费、商务支出费用,而这三种费用是可以并入房费发票之中的,则酒店需要证明其所主张的餐费并未结算,也即并未并入房费发票之中。同时,因事过6年,如酒店无证据可以证明其曾向客人主张过餐费,则酒店的诉讼因早已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可以主张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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