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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以两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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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包括加班报酬)的,其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和劳动报酬请求权的时效到底该如何计算呢?
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苦干问题的解答》中对这个问题是这样解释的: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己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己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日期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二年为限。追索二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
从目前实际状况看,用人单位未按时发薪的,大多会作“等经济情况好转再发”、 “到某一时间发放,”的承诺。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正当、合理的期待,不应该认为争议已经发生。由于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往往在单位欠薪时忍气吞声,故对争议的发生,可以从宽理解。但由于劳动部规定工资记录保留二年以上备查,故劳动报酬实体追索可以二年为限。当然,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争议实际已经发生的,则劳动者应当在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申请仲裁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
由于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六十天,所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劳动报酬只能保护六十天,即到约定发薪日单位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六十天内主张,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我们认为,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发薪日未发薪,并不意味着争议已发生。
因此,当发生劳动报酬的争议时,要保证自己追索报酬的法律权利,一定要注意收集你追索报酬或被拒绝的证据,有了这些证据,你的权利才不至于受到六十天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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