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权以物抵债的几个问题
所谓房屋使用权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金钱债权案件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无力给付金钱时,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使用权核定价格后,将该房屋使用权按核实价格让与申请执行人并与其债权相抵,已相抵的部分视为已受清偿,价金高于债权的,其高出部分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退还。
财产的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应通过拍卖、变卖来实现其利益,所以,在房屋使用权作为执行对象时,原则上应拍卖、变卖该房屋使用权,用拍卖、变卖所得价金来偿还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使用权作价让与申请人抵偿债务。如果该房屋使用权经拍卖、变卖,无人应买或所出价格不足底价的,经申请人同意,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申请人以拍卖时的底价受让该房屋使用权。
在所有权以物抵债中,该房屋应权属明确,且有房产证明,但在房屋使用权以物抵债中,是否必须具有产权证明呢?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也同样要有产权证明,但某些特殊情况,如某些联建房屋,产权证明无法办理,有些可能正在办理之中,一时还无法拿到,针对这些情况,只要提供该房屋的合法建筑许可和相关审批手续,那么用该房屋的使用权以物抵债也是可以。
房屋使用权以物抵债是否需要登记以及在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从有效行政管理角度出发,还是应该进行登记备案,具体可参照房产过户登记的办法,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被执行人为国有企业的,也可以到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使用权以物抵债后,申请人的债权已得到了满足,被执行人的债务也已得到相应的抵消,已没有执行的必要,此时,案件可以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