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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9条规定,职工患病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可以低于最低的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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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9条规定,职工患病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可以低于最低的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劳动者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职工的病假工资低于所在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若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应补足到这一水平。 职工的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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