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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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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

 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

一、企业裁员

本《指引》所称的裁员,是指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行为。

(一)依法裁员,避免或减少规模性集中裁员。

1. 企业要尽可能维持职工队伍稳定。要采取积极措施克服生产经营的暂时困难,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能升能降机制;未安排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应统筹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情形的职工,应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通过开展职工在岗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储备人才,抓住机遇促进转型升级。

2. 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依法平稳有序进行。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裁员行为。要事先与工会、职工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不得裁减法定的特殊人员,优先留用法定的困难人员,注意保留技术和管理骨干。要避免大规模集中裁员,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防止因裁员的对象、程序、处置等违法而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依法规范裁员行为。

企业实施裁员,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企业自我确认是否具备裁员条件→梳理职工情况和拟订裁员预案→启动裁员程序→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并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并全面修改完善裁员方案→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正式实施裁员方案

正式实施裁员方案=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结清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费用+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整理保管用工材料

1. 实施裁员前,要自我确认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否则不得裁员:

(1)本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本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情形,已经与职工依法变更了劳动合同,但仍然需要裁减人员;

(4)本企业与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如果无法自我确认是否符合裁员条件,各企业不要贸然裁员,要及时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再启动裁员程序。

2. 确定可以实施裁员后,先梳理职工情况,初步确定裁员对象,拟订裁员预案。组织工作人员对本企业职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掌握职工总数、用工性质、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家庭经济情况、伤病情况、月平均工资情况等;初步确定裁员对象和人数、优先留用对象和人数;对裁员可能产生的经济成本进行全面测算,确保资金到位;对裁员可能产生对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进行充分的分析评估,依法科学确定启动裁员程序的时机。

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裁减的人员: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或者是疑似职业病、还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

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示:注意查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患病或者非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提示:注意查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处在孕期、产期限、哺乳期的女职工;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裁员时须优先留用的人员:

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职工;

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职工。

3. 启动裁员程序后,首先向本企业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对裁员预案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时,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工会意见,能当场解决,应当当场解释答复或修改完善,由与会人员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当认真研究,并书面答复工会。

本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的,可直接进入下列第4步。

4. 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正式确定裁员方案。

召开会议前应当通知全体职工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日期应当安排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30日前,对无法直接联系的职工应当采取有效方式(例如挂号信函、邮政专递等)通知其本人。

企业要在与会职工进入会场时组织书面签到备查。

企业应当在会上向职工说明裁员背景(一般包括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等)和裁员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步骤,可采取会上当场听取职工意见或会后收取职工书面意见等方式全面掌握职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备查。

会后应当对职工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分析,并可采取面谈等方式与提出意见、建议的职工进行答复解释,特别是要注意疏导存有异议的职工群体的情绪。如工会或者职工反映其中的被裁减人员符合法定不得裁减人员范围的,企业应重新核实,情况属实的不得裁减,情况不实的应答复工会或者职工。如工会或者职工反映其中的被裁减人员符合法定优先留用范围的,企业应重新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优先留用职工,情况不实的应答复工会或者职工。

企业要对职工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逐一进行充分解释或答复,确保职工无明显对抗情绪后,正式确定裁员方案。

5. 正式实施裁员方案前,企业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员工作准备过程和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书面报告中应说明企业裁减人员的理由、被裁减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否已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上裁减人员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对裁员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企业应当认真研究,依法逐一解决并作出书面报告,直至劳动保障部门最终认可。劳动保障部门对裁员工作直接介入协调处理的,企业应积极配合。

6. 在职工全体会议召开之日起满30日并完成上述第4、5步骤后,可正式实施裁员方案。

(1)企业应对被列为裁员的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中应当写明该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

(2)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足额支付全部劳动报酬。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向被裁减人员足额支付工资。

(3)在被裁减人员完成工作交接之日,一次性依法足额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还要支付伤残补助、抚恤等法定费用。计算标准和方法参见后文。

(4)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和转移手续。办理方式参见后文。

(5)收集、汇总被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包括能证明职工已领取相应工资的凭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等文件资料(特别是注意保留被裁减人员的联系方式),整理归档备查,至少保存二年。《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6号)的要求制作。

(三)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企业实施裁员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需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过企业保留的被裁减人员联系方式,采取有效方式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企业停工停产

本《指引》所称停工停产,是指企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停工停产的情形。

(一)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

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二)企业在短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为短期停工停产。

停工停产前的工资,应当依法正常结算支付。

停工停产开始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

(三)企业在长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为长期停工停产。

企业还能安排职工从事部分生产任务但不饱和的,可以根据拟安排的生产任务情况与职工依法展开协商,对停工停产满30日后次日起的工资标准进行重新约定,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实际履行期间,企业应按照新的协议,根据职工提供的实际劳动结算并支付工资。

企业已无任何生产任务可安排,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期限从停工停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直至企业复工复产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查询。

(四)复工复产。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复工复产。

复工复产后,企业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结合复工复产后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重新约定新工资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五)无法复工复产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经过努力认为确已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依法实施裁员(参见前文)、破产或提前解散等,并按照本《指引》相关内容办理职工安置手续。

三、企业倒闭

本《指引》所称倒闭,是指企业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企业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而终止企业主体的情形。

(一)企业出现倒闭情形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倒闭原因、职工安置相关费用计发标准和依据等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依法逐一进行解释答复,特别是要做好存有对抗情绪的职工群体的说服解释工作,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企业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积极筹措资金。

(二)企业出现倒闭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可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具体要做到:

1. 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企业应向每名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

2. 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当享受的补偿、补助等法定费用。企业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职工工资。企业还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伤残补助、抚恤等法定费用。企业的资产变现所得,应优先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3.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等有关手续。办理方式参见后文。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定,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其中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应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粤劳社办〔2006〕407号)中的《中央驻粤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办理(可到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gd.lss.gov.cn查阅)。

四、计发经济补偿的注意事项

(一)主要计发依据: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1995〕22号);

5.《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粤府〔2003〕40号)。

(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合同期满后被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劳动合同期满时因企业不愿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被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在本企业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外,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三)月工资的标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等手续

企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后,应当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其中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养老保险手续。

1. 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尽快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减员停保手续。

2. 企业破产、倒闭的,应由留守人员办理减员停保手续。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办理减员停保手续时,企业需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

3. 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的,应由新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4. 鼓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回原籍的农村户籍职工,保留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参保的,原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农村户籍职工也可由其本人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参保的,原缴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农村户籍职工办理退保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书面申请。

(二)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1. 申领就业失业手册。企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后,须按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广东省企业招用(解除)人员备案登记表》、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花名册电子版等资料,向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职工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就业失业手册》)。

2. 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失业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本地城镇户籍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失业手册》、原企业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3.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城镇户籍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失业手册》、原企业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有关资料,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2)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企业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有关资料,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

(3)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企业未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可要求企业依法按照本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4. 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对于符合当地政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职工,企业在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七、失业人员培训

(一)再就业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提出再就业培训申请,接受再就业培训服务,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领取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创业培训。失业人员有创业意愿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创业培训机构提出参加培训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其中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的可继续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一站式”免费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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