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11名氯碱化工、华联商厦股东状告上海申联(集团)公司第一业务部(以下简称申联业务部)证券返还案,作出一审判决:由申联业务部返还李坤、丁兰等11名隐名股东氯碱化工、华联商厦股票从数万股至数百股不等。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向自然人公开发行流通股票时,还向不少企业发行社会法人股股票。因法人股配售的对象是企业,一些有门道的自然人往往会借助单位名义,参与购买法人股股票。而当法人股解禁可上市流通获利丰厚时,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一些企业改制、转让或倒闭,有些企业早已不存在,由此引发的股权之争则会闹上法院。
1992年6月至7月间,涉案的李坤、丁兰等11人出资以申联业务部名义购买氯碱化工、华联商厦法人股股票,成为该两家上市公司的隐名股东。随着上一波证券股改的牛市大行情,通过限制流通股票的对价送转,未上市的法人股股票已进入了流通行列。而涉案的昔日法人股,经历了近20年的股票送配,这些原始股票数量早已翻番。如当初隐名股东李坤购买的氯碱化工社会法人股10185股、百联股份3200股(华联商厦已转换成百联股份),时至今日已增值为氯碱化工17251股、百联股份22625股。从今年初至7 月间,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先后分别向法院起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们以申联业务部名义购买股票,要求法院确认他们所认购的涉案股票份额,判令划归至他们的名下。这些大多年龄在60开外的老人称,他们已做了近20年的隐名股东,若没有法院判决认定,相应股票份额则无法划入他们私人的账户上。
法院认为,上世纪90年代初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假借申联业务部名义购买涉案法人股股票行为虽为不妥,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申联业务部代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购买涉案股票,有李坤、丁兰等人提供的股份权益证明、收据来佐证。而申联业务部面对法院的传唤,放弃到庭答辩的权利,法院认定申联业务部系代李坤、丁兰等人持有涉案股票,即支持了他们的诉请。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说,近年来,类似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状告企业单位的案件屡有发生。无论隐名股东是否真正与企业单位有分歧意见,若不通过法院判决认可,隐名股东就不能真正拥有股权。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