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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律师解说,股东不可以复印公司账册,但是可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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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 股东可看不可印
 
□ 本报记者 赵 刚 本报通讯员 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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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大股东声称对公司经营状况不了解,要求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公司则认为日常经营管理中充分尊重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向股东提供了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股东也同意对会计账簿只看不复制。

  我的公司

  我不了解

  俗语说,“我的地盘我做主”,可是重庆市民陈某却没有这样的感受。作为重庆鸿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他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7%,但是由于不是直接经营者,对公司情况不甚了解。

  陈某抱怨说,这么多年来公司一直没有分红,身为股东,他心里非常着急,但是对公司发生的资金支出和财务管理等重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缺乏实质性了解,“难以直观考察经营状况,更难以直接接触公司日常账目。”

  为了了解情况,今年4月6日陈某正式向鸿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复制2007年初至今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24天过去了,公司没有回复,于是,陈某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利约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查阅

  不可复制

  接到诉状后,鸿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十分重视,为自己进行了辩解。该公司表示,一贯坚持股东权益最大化原则,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全体股东的知情权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允许股东随时查阅、复制财务报表,查阅会计账簿,而且每月的经营状况都通过损益表的形式呈报给了各位股东。

  既然如此,陈某的诉争从何而来呢?该公司解释说,陈某提出申请后,公司及时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一致认为应当对股东参加监督管理的行为表示理解和支持。但是,考虑到会计账簿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公开,而复制会计账簿可能造成公司账目被公开,这才作出了不同意复制的决议。

  鸿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特地强调,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法律对股东查阅、复制财务报告和查阅、复制会计账簿的权利内容是区别对待的,前者的权利行使不存在任何障碍,对后者只赋予股东查阅权而没有复制权,且查阅权的行使还附有条件。

  依法调解

  纠纷解决

  这是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股东知情权案件,该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进行充分的法庭调查后,进入法庭调解阶段,审判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逐一进行沟通、劝说,并为当事人详细分析、阐述了相关法律依据,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在认识上得到统一,进而逐步缩小双方差距,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鸿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向陈某提供2007年初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进行查阅。陈某放弃了复制会计账簿的要求,但是公司允许其请一位有会计资质的专业人士协助查阅。

  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了分析, 股东是公司投资人、出资者,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都必须建立在股东对公司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的基础上,即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特别是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财产使用的情况。

  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做了相应的限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链 接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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