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工程律师 >> 文章正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相对性的坚持\建设工程优先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相对性的坚持

——浙江衢州中院判决余贤明诉姚卫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使存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亦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才准许突破。

  案情

  2003525,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浙江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南公司承包建设恒诚·莱茵河畔高尚住宅社区工程1#2#标段的土建安装工程。同年819日,中南公司与被告姚卫军签订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中南公司将其承包的住宅社区工程中的联排6幢、别墅70幢的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姚卫军。同年101日,姚卫军又与原告余贤明签订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前述工程中的30幢别墅的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原告,并约定工程价款按照94定额及当地信息价别墅直接费上浮1%进行竣工决算,工程量按实际施工为准。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2005413,小区工程(包括原告实际施工的30幢别墅)总体通过竣工验收。经计算,原告实际施工后,姚卫军应支付原告按照约定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为5054452.78元,姚卫军已支付原告4135480元,至今尚欠918972.78元未支付。余贤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姚卫军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中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南公司违法将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姚卫军,姚卫军又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法转包给余贤明,中南公司在明知实际施工人为余贤明的情况下,向姚卫军支付工程款而未向余贤明直接支付工程款,中南公司有过错,因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余贤明向姚卫军主张执行前述工程款而未能清偿情况下,中南公司应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姚卫军支付余贤明工程款871241元,中南公司对上述工程款经执行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余贤明的合同相对方为姚卫军,原审判决由中南公司对姚卫军应支付余贤明的工程款经执行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2010115,法院判决:姚卫军支付余贤明工程款871241元。

  评析

  1.本案所涉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建设工程关乎民生,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着更为严厉的管理和监督,对该类合同的主体条件同样也存在着严格的限制。我国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具体情形。

  中南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中南公司系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的合法总承包人。姚卫军与中南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及雇佣关系,其作为自然人,并非具备法定施工资质的单位,因此,中南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姚卫军,系违法分包,双方之间的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因违反前述法律及《解释》的规定而无效。同样,姚卫军与余贤明签订的承包合同,亦属无效。

  2.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

  无效的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经济利益目的,但仍然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一般应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由于实际施工人的人工、机械以及投入的资金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属于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也无法返还的情形,因此,只能通过折价补偿方式进行处理。《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结合本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余贤明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姚卫军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余贤明请求中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

  合同相对性又称为债的相对性,是指债只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特定的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和承担义务的债务人之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合同相对性作了强调。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责任的承担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使存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亦应坚持该原理,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在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以准许突破合同相对性为补充。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余贤明的合同相对方是姚卫军,发包人是浙江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公司并非本案发包人,而是总承包人,余贤明起诉要求中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本案案号:(2009)衢龙民重字第6号,(2010)浙衢民终字第487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包人在合同无效后仍
可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

 

王杰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8522,陈某与杨某签订协议,由陈某为杨某建造办公楼、车间,工程总造价为280万元。201028,该工程经杨某验收并交付使用。后陈某称杨某尚余197万元工程款未付,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陈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双方所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陈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向杨某主张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陈某所主张的工程价款能否适用建设工程优先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虽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不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建筑工程优先权的设立是基于建设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于建筑产品的过程。工程款不仅包括购货款,还包括大量的劳动报酬。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日趋严重,许多工人付出劳动而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因此,合同法特别设立了建设工程优先权,用于平衡各方利益。实际上,建设工程优先权并不是附着于建设工程合同之上,而是基于建设行为的特殊性,合同无效,不能直接否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2.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支付价款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虽然建设工程被认定为无效,不能以合同为依据请求发包方支付价款,但依据《解释》第二条,承包人仍然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既然《解释》已经认可了施工方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就应当保证这一请求权能切实实现,而建设工程优先权正是保障这一请求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如果不能赋予承包人工程优先权,《解释》所能达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3.由于《解释》并未明确承包人在建设合同无效时能否主张工程优先权,所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但绝大多数法院对此都持肯定的态度。主要理由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虽然因缺乏资质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承包人实际进行了涉诉工程的施工,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就不应再对其过分苛责。一些地方高院还专门出台了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如《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因此,从维护法律统一性、稳定性的立场出发,在没有其他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对这种做法加以肯定。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包人在工程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向发包方请求支付工程款,并且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
·宝安区法院通讯录
·宝安区法官名册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
·安居房绿本房也可以转让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处理涉..
·签订《买方主体变更确认..
·销售员不应当对未收回的..
·中介费是否需要支付,探..
·法院判定安置房购买权转..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