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工伤 >> 文章正文
服务期未满被开除 公司追借款遭败诉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服务期未满被开除 公司追借款遭败诉

    谢女士被某电子公司开除,然而该公司还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6785元。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年近50的谢女士到某电子公司工作已有10个年头,她与公司每年签订一次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20024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住房借款协议书,约定该公司提供她3万元的住房借款并为无息借款,她为公司再服务5年。她按7年平均分摊归还公司,如果在服务年限期间表现良好的话,公司将免去该年度她应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还款,作为对她的奖励。
  而在去年8月,谢女士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并通知她要归还1年零7个月的住房借款余额6785元。谢女士感到很突然,明明有约定在先,服务期还未满,因此她不肯还钱。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没有获得支持。据此,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谢女士偿付借款6785元。
  审理中,谢女士承认向公司借款3万元,但她说这是一种福利待遇,借款时双方约定了服务期限,现服务期限还差1年多,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说明公司主动放弃了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并放弃了要求她偿还借款的权利,所以她觉得要她支付6000余元是没有依据的。而该公司诉称,应以劳动合同期为准,服务期是双方补充协议,不能把它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院认为,所谓服务期,其本质与劳动合同期限并无二致,故服务期限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电子公司与谢女士签订了住房借款协议书,这是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了谢女士的服务期到2007331为止。谢女士虽然没有履行完毕服务期的约定义务,但导致该结果的原因是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其主动放弃谢女士继续履行服务期义务的意思表示,同时公司又要求她承担未履行服务期义务的赔偿责任,显然缺乏依据,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乙方与甲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乙方对工作年限及业绩承诺,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用于购房或购车,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经协议人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条件及用途


鉴定本协议时,甲方已将乙方培养达经理级(正经理),并为乙方支出了相关培训费用达 元,乙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承诺在甲方劳动服务期年以上,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给乙方用于购房或购车,并提供购房或购车合同及已支付首期或订金的付款凭证,同时必须提供丙方房产证办理抵押担保或由丙方提供相应存款担保。

第二条借款金额
根据订立本协议时乙方提供的购房或购车合同及已支付首期或订金的付款凭证,甲方同意借给乙方款金额为乙方购房或购车合同中载明的合同价款的70%,即人民币 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最长时间为乙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承诺在甲方劳动服务 6 年,并不得长于按每月还款一千元折算的还款期限

乙方承诺还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乙方劳动服务期内甲方同意不收取借款利息,利息作为给乙方的工作福利。



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被甲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贷款利率按月息3‰计算,自借款之日计至还清之日止。


第五条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按乙方授权代乙方支付购房同/购车款:


1) 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车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 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购车总价%的首期款项;


3) 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 已办妥抵押物车辆的投保手续;


5) 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 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 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乙方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欠款的抵押担保物,此抵押物在乙方发生意外且无力偿还时,按最长不超过 折旧比例作价给甲方。并将购车发票、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交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出租、重复抵押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八条 扣款方式

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月工资或名下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账号为 的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月扣款额不得低于1000元,不得高于乙方工资总额的百份之六十。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
.乙方应维护抵押物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3
.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 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 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
.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月还款数额;


3
.乙方应在合同
约定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
.乙方购置车辆只限自己上下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5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贷款的使用情况及房屋/车辆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及所购车辆,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
.乙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甲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计收月利率的利息。


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合法使用。一旦丙方知道乙方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产生对甲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日

丙方:








附:同意书
  致:
  鉴于____(购车人)与贵单位于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购车合同书》购买壹辆______型号汽车一事,本人做为______(购车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对春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对债务亦共同承担义务。为此,特向贵单位确认如下:

  一、本人同意_____(购车人)将所购汽车低押给贵单位,作为偿还款购车所欠款的抵押担保物。
  二、本人愿同购车人共同参与对所借欠款的偿还,直到对所借的欠款本息全偿还完毕。
  三、(若共同购车人与购车人系夫妻关系)倘若购车人与本人解除夫妻关系,不解除本人还款义务。
  四、本人已详细阅读过了《购车合同书》,充分理解合同经过公证后上有强制执行效力。我同意放弃起诉权和抗辩权。
  五、本同意书一经本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意人(即购车人配偶)__________(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年__月__日

  附件2
  担保书
  ________自愿作为 贷款购车人________的担保人,承认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当购车人未按期偿付欠款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对由于购车人未按期偿付欠款而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在购车人所签署《购车合同书》终止前,不得自行退出担保人地位,或解除担保条款。
  四、本人已详细阅读过了《借款合同书》,充分理解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我同意放弃起诉权和抗辩权。
  五、本担保书一经本人签字盖章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呼机/手机

工作单位 职务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为事实。

担保人: (签字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李某应该承担服务期的违约赔偿责任

 

    ■ 争议焦点

    几年前李某从本市一家名牌大学毕业,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被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录用,从事新产品技术开发工作,企业与李某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李某是外省市户籍,企业通过市人事部门为李某办理了外省市人才引进手续,并将其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同时企业作为特殊待遇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关于引进专业人才劳动服务期限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为企业服务期为五年,如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去年12月底李某突然向企业提出要求辞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考虑到引进李某和几年的培养不容易,再三挽留,李某执意要走,企业最后同意了李某辞职,但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李某不愿支付,却执意要解除劳动关系,于是,企业只能将李某告到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予以受理。

    ■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企业认为,为了将李某从外省市调入本市,企业为此化费了不少精力和财力,并且派人几次到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当初引进李某时,企业为了相对稳定与其签订了关于引进专业人才劳动服务期限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为五年,如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在李某尚在服务期内提出要求辞职,李某是违约行为应该支付违约金。随即企业当庭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企业与李某签订的关于引进专业人才劳动服务期限合同的原本及为引进李某而用去的费用单据。

    李某则认为,他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的服务期确实未满,但自己在职期间为企业新产品技术开发做了不少工作,并为企业创造了不少经济效益,已经为企业服务了几年,应该可以抵消。本人不想继续为该企业工作了,因为自己找到更适合的工作岗位,希望企业不要再难为他,毕竟他对企业是有贡献的。对于企业提出的要求李某不予同意。

    ■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李某被调入本市后,企业为此用去了不少费用,并且双方签订了关于引进专业人才劳动服务期限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为五年,如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过仲裁部门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达不成和解要求,最终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争议双方合同约定,李某调入企业后须为企业服务五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现在是李某提出辞职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履行剩余的服务期,按本市有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企业的仲裁请求。

    ■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劳动者并与其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劳动者是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另外,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企业将李某从外地调入本市,当时,双方合同约定职工李某调入企业后须为其服务五年,如因个人原因离职,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在李某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毫无疑问李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top  

       保密津贴还是竞业限制津贴”?

 

    ■ 争议焦点

    本市一家机电集团公司因需要技术员,从人才市场招聘了陈某,经面试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续签的一期合同日期是20057月至200612月底,担任技术员一职。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事项作了专门的规定,除支付陈某每月的竞业限制津贴外,还规定陈某离开原单位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陈某对此无异议。

    20057月起,公司就在陈某的工资中加入竞业限制津贴,一直到20068月底。9月份陈某提出了辞职,不久,就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而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公司生产的产品基本相同。陈某原单位知道此情况后,认为陈某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津贴。陈某未与同意,于是公司将陈某告上仲裁庭。

    ■ 庭审答辩

    仲裁庭审中,公司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在陈某的工资中加入了竞业限制津贴,并要求该员工离开本单位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现在该员工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将原先支付的津贴返还给企业。

    陈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但按规定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未支付这笔费用,所以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

    ■ 劳动仲裁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公司在竞业限制中要求,陈某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应在陈某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公司在陈某在职期间支付的津贴从其实质意义上说是保密津贴,因此,保密津贴和竞业限制津贴是两回事。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保密津贴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员工离职以后支付的,所以公司将这两笔津贴的性质混淆了。现在公司要求陈某返还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保密津贴显然是缺乏依据的。鉴于公司未提出其他请求,仲裁委裁决,对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能否要求该员工返还这笔费用?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此条款说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竞业限制事项作出约定,并在员工离开单位时支付竞业限制津贴。

    本案中,该公司在员工离开单位后没有支付竞业限制津贴,只是在员工工作期间支付了津贴,但这笔津贴从实际意义上讲并不是竞业限制津贴,而是保密津贴。公司以此认为既然员工没有遵守约定应当返还这笔津贴的说法是缺乏依据的。也许是企业根本没弄清楚应当怎样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许企业无意中混淆了它们之间的用意,通过这个案例应该给企业一个启示吧。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
·宝安区法院通讯录
·宝安区法官名册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
·安居房绿本房也可以转让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处理涉..
·签订《买方主体变更确认..
·销售员不应当对未收回的..
·中介费是否需要支付,探..
·法院判定安置房购买权转..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