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焦点
几年前李某从本市一家名牌大学毕业,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被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录用,从事新产品技术开发工作,企业与李某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李某是外省市户籍,企业通过市人事部门为李某办理了外省市人才引进手续,并将其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同时企业作为特殊待遇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关于引进专业人才劳动服务期限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为企业服务期为五年,如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去年12月底李某突然向企业提出要求辞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考虑到引进李某和几年的培养不容易,再三挽留,李某执意要走,企业最后同意了李某辞职,但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李某不愿支付,却执意要解除劳动关系,于是,企业只能将李某告到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予以受理。
■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企业认为,为了将李某从外省市调入本市,企业为此化费了不少精力和财力,并且派人几次到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当初引进李某时,企业为了相对稳定与其签订了“关于引进专业人才劳动服务期限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为五年,如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在李某尚在服务期内提出要求辞职,李某是违约行为应该支付违约金。随即企业当庭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企业与李某签订的“关于引进专业人才劳动服务期限合同”的原本及为引进李某而用去的费用单据。
李某则认为,他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的服务期确实未满,但自己在职期间为企业新产品技术开发做了不少工作,并为企业创造了不少经济效益,已经为企业服务了几年,应该可以抵消。本人不想继续为该企业工作了,因为自己找到更适合的工作岗位,希望企业不要再难为他,毕竟他对企业是有贡献的。对于企业提出的要求李某不予同意。
■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李某被调入本市后,企业为此用去了不少费用,并且双方签订了 “关于引进专业人才劳动服务期限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为五年,如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过仲裁部门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达不成和解要求,最终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争议双方合同约定,李某调入企业后须为企业服务五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现在是李某提出辞职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履行剩余的服务期,按本市有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企业的仲裁请求。
■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劳动者并与其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劳动者是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另外,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企业将李某从外地调入本市,当时,双方合同约定职工李某调入企业后须为其服务五年,如因个人原因离职,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在李某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毫无疑问李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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