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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理新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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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理新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文萍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区别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借贷。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借贷即可认定有效,同时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过去,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和同事以及彼此之间认识又互相介绍的熟人之间,民间资金走向比较平稳且比较安全,纠纷比较少。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征,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管理部门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性,也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笔者就当前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遇到的新情况、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把握这些新类型民间借贷纠纷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当前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

(一)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增多趋势

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民间借贷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据统计,我院2009年-2011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38件,涉诉标的达3504.45万元,其中2009年为146件,2010年175件,2011年217件,年均增幅约20%,涉诉标的也随之逐年成倍大幅增加,2009年-2011年,我院民间借贷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依次456.16万元、736万元、2312.34万元。

(二)民间借贷纠纷范围逐步扩大

过去,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和同事以及彼此之间认识又互相介绍的熟人之间,民间资金走向比较平稳且比较安全,纠纷比较少。如今民间借贷已渗透到城乡的各个角落,而且其范围逐步扩大,借贷用途也呈多样化的特征。

(三)同一被告向多名原告借款的现象上升。因金融机构贷款的门槛高、限制多,致使一些经营者遇到困难时,往往不惜选择高息在民间筹措资金,于是同一被告向多名原告借款的串案明显增多。此外还有部分债务人以借贷为手段,实则以敛财为目的,骗取多个债权人钱财后携款潜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且这类案件调撤率偏低,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情绪对立,给案件调解设置了不少障碍。

(四)不规范,无担保,债权实现困难

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熟人之间,因碍于情面或相关金融及法律知识的匮乏,多数借贷纠纷尽管有借条,但在借条上只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存在借款合同诸多内容要件的缺失。审理中发现,绝大多数借款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少数案件虽有担保人,但担保人也没有偿还能力,形同虚设,如此尽管法院作出判决,多数借款人由于无偿还欠款的能力,还有一些借款人为躲债而下落不明,使民间借贷案件易判决、难执行,债权人的债权很难得以执行,甚至有的债务人在恶意借款,根本没有还款诚意,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四)利息高,职业放贷现象出现

从我县法院所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看,当事人在借贷中明确约定的利息较高,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虽在借据上没有写明约定的利息,但在借款时已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双方约定的利息,最高的月息为3分,常见的借款利息一般为月息2-3分。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法院近年来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人日渐增多,其中有不少向他人以高利放贷的行为。

 

二、新类型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诚信缺失是主要原因。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前就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已的需求,仍向出借人借款。有的借款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把借得的钱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甚至有的借款人纯粹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借款。这些民间借贷纠纷虽然也立有借据,但由于借款人没有还款诚意,导致出借人不得已只能诉至法院追偿。

(二)融资难导致民间借贷增多。由于受国家稳健性货币政策的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条件,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有效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导致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继而转向民间借贷。

(三)出借人和担保人法律和平风险意识淡薄。在已发案件中,多数出借人未对借贷方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进行审查,借贷手续瑕疵多,有担保抵押的少。还有的在办理担保手续时,未向担保人说明相关风险和责任,特别是一些专业放贷的中介人员,为保成交易甚至故意隐瞒担保风险,引起借贷纠纷日益增加。另外,目前还出现担保人重复担保、抵押物重复抵押、虚假担保或无履行能力的现象。

 

三、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审理新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由于新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断出现,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如何正确把握,笔者谈谈自已的观点:

(一)正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首先掌握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的借款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上,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了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区别以及借款用途是否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

(二)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在借贷形式上的简单性和随意性,导致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常常发生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据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被告所签的情况。对由此产生的申请鉴定义务承担问题,笔者认为,出借方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为宜。另外,个别案件涉及赌债,要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实行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可将举证责任转而分配给原告。强调原告的出庭及真实充分陈述义务,原告未到庭的,若无正当理由一般应予中止审理;另外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要求原告本人就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详细经过(包括给钱与出具欠条的详细经过、先后顺序及其他细节)、借款的来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约定等有关细节进行详细充分说明;三是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职权探知职能,应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各自的职业,品行,另外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查询聚众赌博的查处情况,了解原、被告是否有参赌的前科,逐个调取与涉诉借款相关的证据,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的证明作用,判断大量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债务的赌债性质。

(三)注意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当前,一些民间借贷案件的背后,往往显现出非法集资的阴影,针对通过非法集资形成的高利贷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出现,要对高利贷借贷进行审查排除。对于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必须对借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另外,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违法行为不予保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四、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是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随着国家经济的转型,一些投资项目逐渐向民间开放。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情况进行调研。适时制定一系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民间借贷指导政策,合理引导其直接投向政府鼓励的投资产业和项目,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加强诚实信用、法律意识的教育。要充分现有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功能,倡导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观念,加强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让守信人得到褒奖,让失信人得到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 

三是在审理过程中应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同时法官应不断提高调解意识,增强调解技能和调解技巧,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四是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转公安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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