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5、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要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切实提高一、二审案件裁判质量;要有效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比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地就近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发挥小额速裁机制在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积累更多更好的经验。
6、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廉洁建设。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7、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报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
8、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困抵押权登记未涂销,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
9、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有物处分约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虽然知道转让标的物为共有,但其有理由相信转让人的处分是共有人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另一种意见: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有物处分约定的,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10、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在产生权利冲突时,优先于其他权利。
11、在处理业主专有权、共有权以及业主撤销权等纠纷时,应坚持保护业主个体权利与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并重的原则,既要避免因业主个体权利绝对化而损害共同利益,也要防止以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为名损害业主合法权利,要在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业主共同关系的和谐稳定。
12、在审理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转让合同符合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未生效。
13、在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中涉及集体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14、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转移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当事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以及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