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被告人吴某,男,因盗窃嫌疑,2011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3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夏某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入职资料、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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