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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律师明眼巧辩,揭穿虚假债务,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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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律师明眼巧辩,揭穿虚假债务,巧执行

08年4月,李XX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致其位于XX东苑15幢二单元501室的房产被XX市人民法院查封。2008年,XX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4件以李XX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标的额为140余万元。同年11月,李XX被查封的房产被以37万元的价格拍卖。

  2006年,李XX因经营所需,曾先后向OXX借款共计10万元。2007年12月,OXX指使李XX与其伪造了一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承租上述房屋,租期为20年,落款时间为该房产被查封之前的2007年6月。2008年2月,OXX为了多分得债权利益,又指使李XX与其伪造了一张由李XX向其借款35万元的借条,并于同年3月起诉至XX市人民法院,庭审前双方达成还款调解协议,XX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X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OXX依据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参与分配,并以已向李XX一次性付清10万元房租为由,要求法院先行退还剩余的房屋租赁费。多名债权人依法受偿李XX房产拍卖款项时,对OXX与被执行人李XX之间的借条提出异议。XX市人民法院经查发现,OXX与李XX存在虚构债务的虚假诉讼情况,遂于2009年4月29日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判决。XX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OXX为多分得债权利益,指使他人伪造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以妨害作证罪判处OXX有期徒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李XX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或案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对债务人名下财产主张权利,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偶有发生,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本案债权人OXX为了多分得债权利益,指使债务人李XX与其伪造了一张由李XX向其借款35万元的借条,起诉到法院后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据此申请参与分配,导致其他债权人受偿数额减少,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案发后,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OXX、李XX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定罪量刑,准确适当。本案的处理给有关当事人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进行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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