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虚构租赁,租金已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收取,该房产无法处置变现被法办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万XX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 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0日支付80万元工程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派人到庭,但未申报公司财产状况,同时表示希望申请执行人在其指定的一家酒店消费30万元了结该案。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为港资企业,法定代表人 系香港居民,公司的银行存款仅有1000多元,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占地面积共计16357平方米,已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该房地产已被 出租给某酒店,租赁期限为60年,且租金已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收取,该房产无法处置变现。
因被执行人万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系香港居民,执行法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2010年3月25日晚,正准备在深圳罗湖口岸出境的被限制出境。随后,执行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拘留后,李幼生主动承认了不申报财产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错误。最终,申请执行人 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 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期将80万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