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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被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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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被法办
  【案情摘要】2008年4月3日,XX区人民法院对原告XX区立伟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深圳市XX木有限公司向XX区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586987元及违约金,XX个人对上述欠款承担保证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陈少欢、洪桂成夫妇于2009年5月8日将两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号的房产以280万元的价格出售;同年7月,二人又将深圳市X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以14.5万元的价格出售。二人并未将获得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而是将款项转至别处,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经过宝安律师团队调查,掌握相关证据后,宝安韦汉平律师依法向执行局提供该资料,并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警,迫使二被告人与申请执行人XX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年6月履行完毕。

  后来XX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 在法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故意将可执行财产予以变卖转移,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全部履行了义务,洪桂成还具有自首情节,可分别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陈少欢、洪桂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典型意义】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其中常见的手法是将名下房产予以变卖、处置,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出售房屋并转移售房得款,很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于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只要能认清形势,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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