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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装饰装修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三难”问题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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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宝安法院共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43件,其中涉及装饰装修物的案件占据将近一半的比例。实践中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修装装饰等添附行为比较常见,由此引发添附物即装饰装修物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该类案件涉及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等关系错综复杂的当事人,案件事实认定也存在“三难”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装饰装修物的性质认定难。相关法律将装饰装修物分为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两种情形,但没有明确两者区分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亦未能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致使装饰装修物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困难,如出租方认为装饰装修物尚未形成附合而要求承租方拆除,承租方则认为已形成附合而要求出租方折价补偿等。二是出租人是否同意进行添附行为的意思表示认定难。法律规定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添附时应取得出租方的同意,但在实践中双方往往通过口头或默示等形式进行约定,导致在矛盾纠纷发生时,承租方难以获得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添附行为已获得出租方的同意,影响该项事实的司法认定。三是装饰装修物的价值认定难。因涉及赔偿或补偿问题,当事人常对装饰装修物的价值产生较大分歧,如承租方按照装饰装修所耗费的成本来确定装饰装修物的价值,而出租方仅认可已形成附合的添附物的现有价值。另外,某些装饰装修物的实际价值较低,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花费过高,甚至可能超过装饰装修物的原有价值,不利于装饰装修物实际价值的准确认定。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依法判断装饰装修物的性质。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根据物理学标准和经济学标准综合判断装饰装修物是否已形成附合。若装饰装修物难以拆除、虽可拆除但拆除成本过高或拆除行为严重影响房屋价值甚至损坏房屋本身的,应当将其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处理。二是审慎判定添附行为是否获得出租方同意。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租赁前后双方的行为,采取客观认定的标准,全面考量添附行为是否获得出租人的同意。添附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出租人财产的增值或房屋利用,应推定其已获得出租人的同意,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公平分配和最大平衡。三是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装饰装修物的价值。对于价值认定差异不大或价值较低而评估成本过高的,应注重引导当事人沟通协调,促成双方对价值的认定达成一致,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价值认定差距过大的,及时委托司法评估鉴定机构依法确定装饰装修物价值,并建议司法评估鉴定机构对该类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形成具体翔实的调研报告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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