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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倒闭企业案件出现“逃匿不欠薪”、“欠薪不逃匿”等新情况亟待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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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宝安法院受理的涉倒闭企业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从2011年89件、2012年165件攀升至2013年1-11月的270件,年均增长率达101.69%。该类案件呈现“四新”特点亟待引起重视,具体表现在:一是恶意破产倒闭现象严重,逃避债务目的明显。与以往受市场经济规律影响,企业资不抵债而被迫破产倒闭的情况相比,当前有部分企业经营者恶意制造破产倒闭假象,利用破产倒闭的方式以逃避支付工人薪资、巨额货款、厂房租金等法定债务的现象较为严重。二是出现“逃匿不欠薪”情况,严重损害企业供货商的合法权益。自刑法修正案(八)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罪名,依法加大对恶意欠薪案件的刑事打击力度以来,迫于刑法的威慑,企业欠薪现象已大大减少,但“逃匿不欠薪”现象逐渐增多,即部分倒闭企业的经营者在已支付工人薪资的情况下,故意拖欠供货商货款和厂房租金,并实施转移资产、弃厂逃匿行为,致使企业供货商等人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三是出现“欠薪不逃匿”情况,恶意规避刑事追责。迫于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威慑,经营者不再一走了之,但为了规避刑事责任,部分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经营者又以隐性逃匿的方式实现欠薪目的,主要表现为:在停止经营后,或保持原有手机等联系方式畅通但故意搁置不用,不接听他人来电,或者自己不出面而委派他人处理善后事宜,但未有支付报酬的意愿和授权等。这些行为给执法部门认定恶意欠薪及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带来极大困难,致使相关案件难以进入刑事立案程序。四是倒闭企业员工诉求增多,普通债权得偿率低。与以往倒闭企业员工仅追讨欠薪的情况相比,近期倒闭企业员工同时追讨欠薪和经济补偿金的案件逐渐增多。但按照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深圳市欠薪基金的垫付范围并不涵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不能以欠薪垫付的方式满足其诉求,同时经济补偿金能否在执行财产中优先受偿也存有争议。有关部门在维稳压力下,往往同意以倒闭企业资产优先满足其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诉求,导致供货商等人的普通债权得偿率降低。据统计,经司法处理后,倒闭企业案件的普通债权得偿率仅为10%-20%。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加大基层防控力度,完善处理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设立处理倒闭企业案件的专职联络员,健全社区、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处理倒闭企业案件的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强化企业经营生产的日常监控,在发现企业有拖欠工资、破产倒闭等迹象时,及时启动联动工作机制、迅速介入、妥善处理,并做好企业经营者日常行为信息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在发现有欠薪逃匿嫌疑时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二是加大刑事追究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法律行为。针对涉倒闭企业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要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罪名的入罪标准,并充分利用刑罚手段,加大企业恶意倒闭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依法严惩恶意倒闭企业经营者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遏制恶意倒闭潮的蔓延。三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护普通债权者利益。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建议将其列为普通债权的范畴,与供货商等人的普通债权共同受偿。四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平面媒体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技术,通过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发挥典型案件的引导、示范等司法功能,提高企业经营者及其员工的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五是建立失信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单位联合建立失信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并通过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媒体定期公布,由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加以惩戒,并将失信经营者名单信息整合至社会征信体系,供合法经营者在业务往来时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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