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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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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律师实践中正日渐增多,特别是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律师见证已成为一项新兴的业务活动。但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见证尚无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使得人们对律师见证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解,往往与公证相混淆。

    一、律师见证的概念、特征、与公证的区别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并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律师见证是律师的一项非诉讼业务,它是相对于公证而言的,属于民间证明的范畴,属于“私证”。国外很多国家私证很盛行,而我们国家目前主要实行的还是公证。私证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律师见证,与其他民间证明人不同的是,律师具有法律知识与相应的法律业务专长,能使见证更加专业化,有助于保证见证的法律效力。

    律师见证与公证都是对具体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然而,公证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因此与律师见证存在着以下区别:(1)律师见证是以律师的名义进行,而公证是由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2)律师见证没有法律予以规范,而公证有专门的《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3)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其效力在诉讼中需要人民法院进行严格审查认定,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和域外的法律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4)律师见证如被确认无效,所承担的责任往往高于公证无效的责任。

    二、律师见证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因为律师见证在诉讼中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的预期心理往往与实际结果之间有很大差距,律师见证表面上看似简单,却有相当的风险,见证当中存在的下列问题是应当引起重视的:

     1、见证实践中常常只有一位律师负责见证的所有过程,包括制作谈话笔录、审核调查、制作见证文书、出具见证结论等。然而,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律师一人进行的遗嘱见证有可能因为形式上有欠缺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上刊登的北京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人民法院认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判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活动,首先要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有些律师事务所使用的是一般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委托办理见证合同”或“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但是,律师见证是律师的执业活动,是以律师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活动,因此,见证业务中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而不存在着代理关系。故对于律师见证这一专项事务来讲,应当针对委托当事人的要求签订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

     3、有些律师在签订委托办理见证合同时,对代理事项约定不明,如约定为“代为见证”。但实际上,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的名义去证明委托人的某一行为或事件的真实性,因此市不可“代为”的,而且“代为见证”属于代理事项约定不明,很容易导致见证纠纷的产生。

    三、对于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应注意的方面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民商事法律并未对“私证”作出相应规定,故律师从事见证业务自始就缺少衡量其行为标准的法律准则,那么,怎样见证才不违背法律原则呢?

     1、基于我国见证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范,对于可以接受委托的事项,首先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办理见证合同或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并在该合同中逐项载明委托见证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是律师自己的亲友要求作见证,律师应当回避。对于见证委托书的签订和见证专用章,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管理。

     2、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在见证形式上应按照法律规定指派两名以上律师办理,在具体事务以及工作程序上应当做到与公证一样严格谨慎,以免事后有争议。

     3、律师事务所对于见证业务应当严格管理,在接受委托、制定合同文本、签订委托指派承办律师、办理见证过程审查、见证书起草、审查与制定等环节上必须有程序规定与严格制度规范,确保见证事务的有效性与符合法律要求。律师出具的见证书内容也要符合要求,在《见证书》中应当载明见证事项、见证书的适用范围,必要时还应当载明见证书的有效期限。

     4、对于我国法律有专门规定的需要进行公证的法律事项,律师事务所最好不要接受见证委托,并向当事人阐明法律有关规定。

     5、接受委托后,见证律师要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仅要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还要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6、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真实、合法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业人员,应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不仅要对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见证,还应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真正体现律师见证应有的法律意义。如,在进行合同见证时,不仅要见证签约双方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还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总之,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应勤勉尽责,谨慎审查,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见证这一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进而拓展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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