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用于出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X先生:2010年5月22日,我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的门面2间出租给租户,租期自2010年5月22日日至2014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60000元,押金10000元。现在租户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合法的建设手续,也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补充说明一下我的房子确实是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现在也已经申报了,但是房产证还没有下来,但是我有房屋租赁所颁发的租赁许可证,请问租户的要求合理吗?
答:律师认为:该租赁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同时按照无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承租方搬离涉案房产,并参照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如双方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的租金低于指导租金的,则参照最低数额进行支付。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及1999年3月5日实施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宝安区的违法建筑所有人大都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而违法建筑主要用于出租。因此,宝安区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因而大部分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另一个令人尴尬的特点是这些违法建筑往往持有租赁主管部门颁发的租赁许可证或在该部门办理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因为进行租赁备案与否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实践处理中,法院一般不审查其是否持有租赁许可证或进行过备案。人民法院主要对涉案建筑的产权证明、报建手续进行审查。就目前所遇到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来说,很少出租人持有合法产权证明,而没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原因又大多是报建手续不全,也就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认定并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因此,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一般不进行定性,仅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并按照无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承租方搬离涉案房产,并参照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如双方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的租金低于指导租金的,则参照最低数额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