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文昌 这个问题比较庞杂,我只能就个人体会较深的几个方面,结合具体案例来谈谈感受,不可能全面展开,更谈不上系统性。 一、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头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大兴安岭朱佩金的案子就很典型。这是一件因承包经营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被告被关押了5年半,起诉书指控他贪污近40万,诈骗近40万,再加行贿共3个罪名,案件历时长达7个年头,最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子检察院侦查了3年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搞了一年多,到我去开庭的时候就只有7天,就在7天时间里我们两名律师除了阅卷和会见被告,还要调取一系列证据,包括坐十几个小时火车到泰来农场和老来农场两个监狱去取证,而且因时过境迁取证相当困难。所以,我看卷的时间只有3天。3860多页的卷宗,就是不睡觉也看不完。怎么办?我通过对一些主要线索的分析,终于找到了关键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的性质,其他一些次要问题有的一翻而过,有的干脆不看了。因为此案的关键是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方式,只要把个人承包的基本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就足以否定了贪污和诈骗的问题。所以,对其他一些次要问题就可以泛泛地翻阅,甚至可以略过不看。这样一来,不足3天,我已经把案件全部吃透了。后来同院长交换意见时,他问我看完了卷宗材料没有,我回答说,“我都看明白了。”他会心地笑了。这个院长是科班出身,很有水平,他知道我不可能看完卷宗。但当我全面地分析案情,陈述理由之后,他既满意又吃惊,对我的工作效率到惊讶。后来在法庭辩论中涉及其他一些枝节问题我一律不予纠缠,就抓住这个要害问题不放,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性质。假如我隐入那些琐碎的枝节问题之中,那就非常麻烦了,就很难把握住重点,甚至连基本案情都吃不透。事实上,开庭的情况表明,公诉人和审判长对案情都没有吃得很透,尽管他们研究、调查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要害,没有理清法律关系。
二、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须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下面,我就个人的体会举几个相关的例子供大家参考。
前几年我在广东办了一件行政诉讼案,我方代理香港的3家公司和越南船长诉湛江海关扣船没收货物违法。这件案子一审胜诉,但后来二审败诉了。尽管二审败诉了,我认为这案子是非常成功的,这案子随时随地我都想把它翻过来。案情是海关扣了一艘越南船,运的是香港公司的货物。这船的合法航程是从香港向越南运货,提单等手续齐全。航行至越南与中国的分航点之前,在琼州海峡的国际航线上,遇到了12级台风,所以驶入广东湛江境内紧急避险。在抛锚停靠当中被公安机关和海关划获,两千多万元的货物被扣留。假如该船是在国内航线上行驶中被扣留,认定走私是没有问题有,但它是在避险中被扣的,而且在处在国际航线上的分航点之前,所以认定走私是缺乏根据的。那么,海关认定走私的关键性证据是什么呢?其中之一是24名船员和船长的口供。但是,阅卷时发现被告把第一次口供全部隐匿了,没有向法庭提交,只提交了第二次口供,而第二次口供虽然承认是走私却有许多破绽,这些口供中有的前后矛盾,有的相互矛盾,显然是不真实的,被逼出来的。在法庭调查中我首先以此为突破点,我开即并没有否定这些口供,只是举出了其中的各种矛盾,当对方被质问得不能自圆其说的时候,就乱了阵角,跳起来了。在慌乱之中,对方代理人极不冷静,声色俱厉地说:“我们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那些口供都是胡说八道,不能算数。”结果,本来被当作王牌证据使用的口供首先被他自己否定掉了。于是,我立即提请法庭将被告代理人的这些记录在案,并声明在口供的真实性和效力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请法庭调查下一个问题。口供的证据效力之争就这样结束了。这时,对方才发觉上当,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由此可见,一些关键问题在交叉质证时必须及时抓住,一旦失去机会或者一朝失误,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再举一个例子,还是刚才我讲的那个行政诉讼案,这个例子发生在二审阶段。当对方的第一个王牌证据--船员的口供被攻破之后,第二个王牌证据是三份电报底稿。海关向法庭提供了船上尚未发出的八份电报底稿,这八份底稿中有三份是最重要的,这三份底稿虽然也是间接证据,但是可以反映出该船具有走私嫌疑,因为按正常手续是从香港运货到越南,在越南办了手续后,不卸货,再从越南转到广西,这样就是合法的,是边贸政策所允许的。而海关扣船的理由,就是认定该船假借到越南的名义,直接驶往广西北海市,这样就会由于没有从香港到广西的合法手续而构成走私。那么,在这三份电报稿的内容中,确实可以反映出从香港直驶广西的嫌疑,至少可以反映在主观上有这种动机。所以,海关将这三份电报稿作为第二张王牌证据。但是经过分析之后,我发现这些电报稿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第一,这些电报稿是在该船搁浅后草拟的,而在拟稿之前,船上的发报机天线已被风刮断,收、发报已经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拟写电报稿是没有意义的,这种作法违反常理。第二,这八份电报稿都是复印件,海关拒不提供原件。第三,据我方初步调查,这最重要的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是在船被扣押后船员已经失去自由的第二天。这是最大的疑问,若果真如此,这些电报肯定是假的,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再主动去为自己制造罪证。但是,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当时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来揭穿这个伪证。于是,就只能在法庭上斗智,设法在法庭质证中寻找对方的破绽。为了麻痹对方而防止他们说假话,我并不直接提出这个问题。而是东一下西一下地将各种问题混在一起连续发问,在他们摸不清我方思路并且公开嘲笑我的提问不着边际的情况下,我突然清描淡写地问起了扣船的时间和船员第一次被讯问的时间。但是,就在对方准备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被审判长制止了。说是后面专门安排时间调查这个问题。审判长的这个举动,进一步加深了我的怀疑。于是,我在纸上写了几个大字摆在面前,防止在混战中这个问题被漏掉。果然不出我所料,在以后漫长的法庭调查中,我又两次提出这个问题,每当对方要回答的时候,都被审判长制止了。这样,我总共提出三次,被制止三次,但是每次提问都是单独提出,故意避开电报底稿的问题。所以,对方一直没有弄清我提问的真实用意。最后,直到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的,也没有调查这个问题。这时候,我严厉地向审判长提出质问:“审判长,我三次提出扣船时间的问题,你三次制止,表示安排专门时间调查,现在却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是忘记了呢,还是不想调查?”审判长迟疑了半天,说“可以调查”。我当即要求对方宣读办案记录,结果真是不出所料,是前一天下午两点扣的船,限制了所有船员和船长的人身自由,并于当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录了口供,而这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却是在第二天早上八点钟。宣读完之后,对方律师才反应过来,企图改变说法,但是为时已晚。我当即要求法庭将此记录在案,并提请法庭责令对方将办案记录提交给法庭。这一段艰难的调查、质证,终于揭开了电报底稿之迷,接下来,便开始了充分占有主动权的步步紧逼的辩论,攻破了对方第二张王牌证据。 第三个例子,前年,我在东北办了一个比较大的贪污受贿案,是一个企业家的案子,因时间关系,具体案情我不多讲,只讲其中有一笔贪污1.6万元的证据问题。公司出纳员证明说,这1.6万元是她分成若干次送给被告的,每次都是被告指示出纳员到银行取款,取款后不许让别人知道,单独交给被告。但在证词中我发现了几处矛盾,一个是出纳员说:“我每次给他钱都没有留存根”,而且又说(在卷宗里反映出来),“我怕他不认帐,所以就把存根都给他了。”这句话是矛盾的。又说:“还有一次是他让我到一个地方去送钱,我不认识那个人的家,是他告诉我如何走法,他在门口接我,也不让我进屋,把钱交给他我就走了”。而在另一次的调查笔录中她又说送钱时看见了屋里有人在打牌。有人在睡觉。更重要的是,我经调查得知,送钱的这家就是她原来的男朋友的家,既然如此,她为什么还需要在被告的指点下才能找到家门呢?根据这些疑点,我坚持要求法庭传这个出纳员出庭作证。法庭调查时,我步步紧缩逼,穷追不舍地向出纳员发问,结果,她慌乱之中,破绽百出,无言以对,竟在法庭上哭了起来。这时候,我又抛出了一个关键性的反证:我已经查明,这个出纳员最后一次取款的时间是在被告被抓起来之后。举证之后,我当即向法庭指出:“很显然,作为证人的出纳员是不可能到看守所去送钱供被告贪污的。因此,贪污这笔钱的真正罪犯是谁,已经不言自明。”通过这一场质证,得到了一个必然的但又超出了我们律师职责范围内的结果:被告贪污这1.6万的事实被否定了,但是,作为证人的女出纳员被抓起来了。 实际上,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质证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或者是环环相扣,或者是前后呼应。在法庭审理中如何能够及时、准确地击中要害,不失时机地运用证据,发现、寻找证据或者否定证据,其中确实是有些技巧问题的。在庭审方式改革之后,这些问题会更加突出。
我再讲一个例子,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李强律师诉贵州遵义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李强是政法大学的教师,也是我的学生,是华联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他代理一个经济纠纷案件时,因为遵义公安局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把他的委托人抓了,他向公安部和高检等部门反映了情况,告了公安局。结果公安局恼羞成怒,索性把他也给抓了起来,非法拘禁16个小时,打成轻伤害。这个案子也是我代理的,打了两审,第一审胜诉了,对方拒不出庭,是缺席判决。后来对方又提起上诉,二审又维持原判。这个案子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国内外律师纷纷通电声援。在二审开庭时,对方有一个代理人还是有些论辩水平的,准备很充分,口才也不错。他们精心策划后制造了一个抓李强律师的借口,说李强律师唆使委托人进行诈骗,但在法庭质证中这个谎言被揭穿了。在法庭调查中我问了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公安局对李强立案的时间,对方回答是1994年3月31日,过了一个会我又问,公安局认定李强涉嫌诈骗的根据上什么?他回答是李强唆使委托人转移赃款。第三个问题我又问他认定李强唆使委托人转移赃款的根据是什么?对方回答是根据他的委托人即案件当事人韩鬃的供述,说韩鬃供认是李强让他转移的。三个问题全问完了之后,真相就已大白。因为韩鬃即李强的委托人被抓走的时间是1994年4月7日,而他们对李强立案时间却是3月31日,这里明显发生了时间倒置的问题,因为委托人供述李强唆使转移赃款以后,对李强立案在前,所以,对李强立案根据的谎言不攻自破。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我在代理词中列出了一份对方在李强案中详细的活动时间表,前后一对照,破绽百出。这时候,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反驳余地了,因为他们犯了一个无可挽回的错误,而这个错误--时间差,被我及时抓住了。后来,《中国青年报》等一些报纸在报道这个案件时把这个时间表也登了出来。像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千万不能忽略,不仅要抓住不放,而且还要及时,不可错过时机。 三、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在前面提到的朱佩金案中有一个涉及法庭辩论的典型例子,其中有一笔指控被告诈骗20万,理由是被告人制造两个假文件实施诈骗。两个假文件是什么呢?其实是两封便函。这两封便函的内容是完全真实的,惟独查不清的就是这两封便函怎么出来的,被告说是单位的书记兼经理(一把手)让他写的,起草了以后,拿到文印室打印后盖章,公章确实是真的,也有这回事,只是没有备案,文印室没有底稿。实际上地区的一个林产公司没有那么严格的程序,没有备案也并不希奇,由于是一把手让他起草的,他又让文印室打印的,所以文印室的人不能证明是一把手亲自对他说的,一把手又没有书面指示,更重要的是把一手死了,死无对证。所以公诉人和法官都一口咬定这是假文件,他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就这么一个问题,庭上调查了近一个上午,还是说不清楚。我一再讲,真假的区别关键在于内容是否真实,伪造是指虚构事实,现在已证明了文件的内容是百分之百的真实,充其量就是文件怎么形成的说不清楚,退一步讲,即使是他私自搞的,但他没作假,是真实的,这就不能说是“伪造”,不能说是“假文件”,所以,不能成为认定诈骗的根据。在法庭辩论中,任凭我从事实、法律和理论上反复论证,也还是无法说服对方。正当我感到哭笑不得,无可奈何的时候,急中生智,打了一个比喻,我说:“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诉人认为私生子就是假孩子,那么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似乎情有可原,否则就没有理由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私生子无非是程序不合法,但生出来的仍然还是人,除非狸猫换太子,才能说是假孩子,只要生出来的人,你就不能说孩子是假的。”出乎我的意料,这句话真的起了作用,法庭上的真假文件之争就此结束。休庭以后,很多心悦诚服,法官也认为这个比喻用的好,采纳了我的辩护理由。后来,省高院刑庭庭长还专门对这个比喻大为称赞,认为有些情况下用这种恰当的比喻比讲道理更有说服力。应当说,这种比喻很通俗,也谈不上文雅,但有的情况下它就起作用。也难怪,在那种紧张激烈的辩论中难免有人一时反应不过来,但“私生子”这样的一个比喻却很容易点中要害,既通俗,又有效果。可见,生动形象的比喻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它可以使一些理论性较深的问题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四、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结结巴巴,张口结舌,要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但返过来切不要忘了另一条:要给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余地。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惟一方式,这一点我的体会非常深。因为我是教师出身,所以非常注重讲课的效果,比如,讲课时我要看学生的表情和反应,因为我讲的是我已经理解的甚至深思熟虑的内容,可人家听着却是新的东西,那么,要不要让人家思考一下?要随时根据听众的反应来调整自己讲授的内容和速度,不能强求另人的思维跟你一块走,谁的脑子是计算机?有的人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像机关枪一样一路小跑地讲下去,自我感觉很好,可到头来别人却什么也没听进去,白说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确,我们说话的目的是给别人听,一定要留下充分的余地去让听者反应、理解和思考。否则人家连听都听不懂,又怎么会接受和采纳你的主张?所以,我们的语言表达应当丰富多采,应当有针对性地变换语速和语调,有时甚至需要一定时间的停,让人家重视你的话,琢磨一下你所讲的内容,这样才会使你的语言具有一种磁性,才会使别人愿意听,听得懂,能够品出味道,从而能够专心地听下去。这时候,你的发言就会有感染力,就会有魅力,就会收到最佳效果。我曾有幸遇到过几次精彩的法庭辩论,虽然双方争执到了白热化程度,但每当我发言的时候,全场鸦雀无声,真是静到了连地上掉一根针都能听到的程度。这种气氛首先是由我讲话的内容和方式创造出来的,继而又为我更充分、更自如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奠定了基础。所以,人们会认真地听我讲的每一句话,我又会在高度放松的境界中充分地敞开思路。当时,我本人和听众,包括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似乎都忘记了时间。没有人打断我,直至我发言结束的几十秒钟之后,才突然打破了沉默。我感到,当法庭辩论达到了这种气氛的时候,可能就接近了最佳状态。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我只是有幸遇到几次而已,但这应当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我也遇到律师辩论的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张口结舌,说话没有逻辑性,词不达意,别人听不懂,这当然不好。另一种是说得很利落,很洒脱,但是太快,又太平淡,不给人以思考的时间。这有什么用呢?你说十句话,可人家却什么也没听进去,与其这样,还不如说一句让人永远地忘不了。可见,发言要注重效果,不能只图自己痛快。否则,就无异于吵架和发泄,就背离了辩论的目的。 五、也要讲究策略 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在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落脚点才会使对方易于接受?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双方陷入僵局,又确有各自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各执一词,一味僵持下去,也并不见得总是上策。反过来,如果能够不失时机地跳出圈外,找到一个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为切入点,侧面迂回地发起新的攻势,却很可能取得成功。 例如:不久前我在江苏办了一个受贿案,是同邓斌非法集资案相关联的。邓斌案中不是有五朵金花吗?其中第三号人物(被判死缓)是此案的行贿人黄某,我的被告是受贿人,是当地的一个领导干部,也姓黄。被告托黄某买了一所房子,价值12万元,他没有给黄钱。被告供称,因为他只有9万元,不足以支付房款,所以,他将9万元作为集资款交给黄,待集资返利后就会远远超过12万元(因集资利率很高),再用这钱补齐房款。后来黄将房子手续办了,钥匙交给了被告。这时被告感到房子比较贵,找到了更便宜的房子,于是他没有办房产证,也没有住进去,房子一动没动,同时,他又找好目标,打算把这房子转卖给别人,他另买的一处房子也联系好了,后来就把房子钥匙还给了黄某。但是,在此期间该房的钥匙已经在他手里放了一年多。起诉书认定他受贿了这套房子(12万元),主要理由是:第一,买房同有交钱,集资款和房款是两码事。第二,钥匙在他家放了一年多,退还钥匙是在邓斌案发之后,是为了掩盖罪行。这件案子可以说控辩双方在证据上都比较欠缺,如果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来适用证据,作为无罪辩护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就相当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我在第二轮辩论中就采取了一种新的思路:我首先客观地摆出了控辩双方对此案认识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思路,而后再对此两种思路作以分析。我指出,按控方思路去分析,“被告为什么要黄某以自己妻子的名义买房?为什么自己有9万元却不交房款而交了集资款?为什么房子钥匙在你手里放了一年多?为什么归还钥匙发生在邓斌案发生之后?如果将这一系列问题联系起来,站在控方的角度,越分析越是受贿。”反过来,我又从辩方的角度提出了另一种被告不构成受贿的思路。然后指出,从这两套完全相反的思维模式来看,虽然见仁见智,各有理由,都有符合逻辑的一面。但是,在这两种可能性之中事实却只有一种。因此,如何认定,以什么原则来认定被告的行为性质就成为问题的关键。首先,第二种情况(辩方的思路)比第一种情况有更多的证据支持,更有说服力。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前后两者分量相等,那么,在控方的思维模式和证据不具备排他性,从而无法否定辩方证据和思维模式的情况下,也同样是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结论的,至少是证据不足,而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有罪。我这种辩论方式超出公诉人和法官的意料,但是效果很好。庭上公诉人顿时感到无法反驳。休庭后公诉人表示我的理由确有一定道理,值得考虑。法官态度则更明朗,采纳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并明确表示辩护意见精彩而客观。所以,有时候讲点策略换一种方式还是非常必要的。 六、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拨。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两年前我在广西玉林办了一件133名客户集团诉农业银行的期货纠纷案。这个案子影响也比较大,国内10余家报纸曝光,新华社发了国内动态清样。基本案情是农行与外商合作搞非法外汇金融期货交易,结果加拿大外商把钱全骗走了。这案子开庭前对方没有提交答辩状,我当就有察觉,估计到他们可能要搞突然袭击,但袭击的方式和内容我却无法预料。这次开庭是比较热闹的,我方是一百多个原告,5位律师,因为除了我代理集团诉讼之外,还有共他的同共原告单独委托的律师,对方是两个被告3位律师,再加上十几个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庭上一共坐了20多人,简直是一场混战。应当说,对方的律师阵容是比较强的,其中主辩的就是法大毕业的研究生。不出所料,答辩一开始对方就企图转移话题。原告起诉的是人们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经营中有大量欺诈行为。可对方一是他们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经营中有大量欺诈行为。可对方一开口就讲他们根本没有经营外汇金融期货,他们搞的是外汇见证业务,然后就大谈见证业务的内容,见证业务与金融期货的区别,简直就像作学术报告。有的律师一时反应不过来,就想顺着这个话题去同他辩。我立即识破了对方的意图,是想改变主,金蝉脱壳。而且,我对外汇见证业务并不熟悉,如果跟着他的思路去理论,势必陷于被动。所以,我在辩论时立即跳出了外汇见证业务的圈子,针锋相对地直奔主题。我首先宣读了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几份文件,指出,这些文件已经明确认定了玉林农行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的基本性质,所以,关于被告开展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已经不存在争议。然后指出,关于外汇见证业务的内容及其与外汇期货业务的区别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作为学术探讨可以专门安排时间,但在法庭辩论中无此必要,除非法庭同意把开庭变成学术讨论会。这样一来,终了破了对方突然袭击、避实就虚的招数,使辩论的基调回到了主题。如果当时稍不慎重,只是出于急于反驳的心理,顺着见证业务与外汇期货业务两者区别的思路去辩论,就会被引入歧途,不仅扭转了辩论的主题,而且会使自己陷入一个陌生的领域,造成被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