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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委托“通过商业秘密诉讼来刺探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特别案件应不应接受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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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委托通过商业秘密诉讼来刺探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特别案件应不应接受其委托? 

 

    我们律师就问:你说人家侵权,那你权在哪里?你说对方侵犯了你的商业秘密,你能不能把你商业秘密的密点,经营秘密还是技术秘密,你把你的密点展示一下。但是这位委托人支支吾吾始终没有拿出比较详尽和针对性的技术秘密点和技术方案,最后他就说我现在给你一点,这些技术秘密点是半真半假,甚至假多真少。但是我现在要跟你说我委托人这位律师来代理这个商业秘密的案件,最主要的不在于案件的输赢,也不在于赔偿的多少,我的目标是想通过这个案件试探一下对方的商业秘密。

    他的言下之意是什么?我拿这些半真半假、假多真少的技术秘密给你,你到法院去告对方,进了诉讼阶段以后商业秘密的举证整个要求来说,要求对方一定要举证来说明他用的技术秘密不是一回事。或者他要说技术同样和事实相同的技术秘密的理由,不管怎样都要举证。当年最高院对江苏南通的一个案件的批复里边,商业秘密的审理证据一定要经过质证,一定要面对面的质证,与案的有关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应该承担保密义务。

当时委托人说:你是律师法律代理人,另外还有一个我的高级技术人员跟你一起上庭做诉讼代理,但是他主要是去听的。为什么?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他一听就多多少少获悉了对方需要的有关技术秘密的信息。同时他也说:你能不能给我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以后要求审计,审计的目的是什么?通过审计多多少少可以获取对方有关一些的经营秘密。他说:我通过这样一场诉讼可能获取的商业秘密信息的期待是要比通过其他的管道来获取对方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可能要投入少产出多,而且还安全。

    请问在座的律师你如果接到这样一个案件,当事人这样来委托人,你接受不接受?当事人还跟你说律师费好商量,你要不要这个案件?不接受。

    这就是我要讲的商业秘密里边有我们律师的一个基本能力道德,知识产权制度是干什么的?律师是干什么?所以说当时不管怎么样商业秘密案件的复杂性,商业秘密特有的特殊情况,专利权没有这种情况,商标也不会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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