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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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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最新版)粤高法发[2013] 16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44

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

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

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 138)的批准,

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

如下:

一、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

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 0 1 34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 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 38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 01 372 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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