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常常碰到当事人咨询购买了新房,但开发商延期交付、迟迟不予办理房产证,或者买了二手房,因为各种原因,业主未能按时交付或不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间拖久了,很多购房者会担心过了诉讼时效、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对此,物权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解释均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院却对此有倾向性意见,以下附上最高院的观点,以一并作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二、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上来源于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律师提醒:尽管最高院对此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但是在各级法院仍只具有参考作用,实践也曾经出现过有个别地方法院认定的观点与最高院不相一致,为避免诉讼风险,提醒各位购房者当遭遇延期交房、延期办证等问题时,最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范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