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立案
应提交材料清单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
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2份)
起诉状中需明确诉求“解除婚姻关系”;有子女的,须明确子女归何方抚养;请求法院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时,请在诉状后附上财产清单
2、婚姻关系证明
□ 结婚证复印件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
□ 起诉解除事实婚姻的,请提交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离婚双方在1994年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
□ 曾起诉请求离婚,未获法院判决支持的,请提交盖有生效章的判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地,已居住满一年
□ 请求法院变更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请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 ②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 ③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原件
□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5、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 6、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 7、送达地址确认书
(注意:请您在起诉时一并补齐经窗口工作人员打√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