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 “破坏政策”合同无效 记者从西城法院了解到这样几则案例:王先生和程女士是夫妻,年近六十,二人因年龄原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便以儿子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二老按约定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了房屋过户,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其儿子小王的姓名,房屋贷款均由程女士以小王名义偿还。后小王将房屋出售并签订买卖协议,买主将购房款分次打入到王先生和程女士的银行账户。不料,小王竟然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返还收取的房屋价款300余万元。 案例二:李先生和阎女士结婚后承租了李先生单位的公房,后李先生承租的公房遇拆迁,拆迁安置的其中一套房屋位于西城区,应由李先生购买,但因李先生年龄较大,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夫妻二人商定后决定以儿子名义购房并办理贷款手续。之后儿子小李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但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均由其父母支付。2010年,小李将李先生和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腾房,被法院判决驳回。2011年小李再次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再次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父母二人只得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夫妻二人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老夫妇的请求。 案例三:孙先生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孙购买李所有的房屋。因为孙先生当时是外地人,不能购买李先生单位上市的公房,为此,孙先生与其叔叔和婶婶协商,决定以其叔叔的名义购买,待孙先生有资格后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该房屋过户所有手续和材料均是由孙先生亲自办理,取款凭证、收款收据、原产权人产权证及相关的过户手续等均在孙先生处。在取得购房资格后,孙先生多次找到婶婶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事宜,但遭到拒绝。2011年婶婶张女士起诉要求孙先生一家从房屋内腾出,被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孙先生与其叔叔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城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告诉记者,从该院审结的部分相关案例来看,购房人之所以选择“借名购房”,主要有下列原因:一是“借名”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保障房政策和限购令的实施,使得有购房需求的人因不符合购房条件而无法购房,如非北京户口在京纳税不满五年、家庭年收入超过标准无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二是购房人因年龄等原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和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一些人虽有购房资格,却因银行贷款审批未过而无法购房,如年龄较大、即将退休或有大额贷款尚未偿还。三是购房人想享受低价购房的优惠条件。一些单位对内部职工购房往往存在着优惠条件,如团购、集资建房、公有住房私有(房改房),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使得有需求的人借用单位职工的名义低价购房。 另据记者从北京石景山区法院了解,该院仅今年一二月份就受理借名买房纠纷十余起,由此引发权属确认、房屋腾退、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近20件连环诉讼纠纷,造成矛盾冲突不断激化、升级。如法院受理的安某夫妇与刘某“借名买房”一案中,“出名人”刘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安某夫妇腾退房屋,而安某夫妇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要求刘某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过程中双方矛盾冲突不断激化升级,甚至缠诉闹访。 石景山法院经调研发现,当事人为规避政策而通过借名、买号等交易保障房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出资、贷款等行为一般仅有口头约定,且不易被发现。另外,涉保障房诉讼纠纷多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尤其“借名买房”、转让购房号等纠纷主体往往存在近亲属、同事、朋友级关系。这些特殊主体基于亲情、友情或信任关系恶意串通规避购房政策,且不易暴露。因此,实际诉至法院的诉讼案件仅为“冰山一角”。随着交易条件或情况的变化,将会有更多潜在诉讼纠纷诉至法院。“借名人”与“出名人”往往就权属确认、房屋腾退、出资返还、损失赔偿等问题形成系列诉讼,矛盾化解难度较大,难以通过和解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北京昌平区的回龙观和天通苑是全国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所在地,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急剧攀升,钻法律和政策漏洞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不在少数,违反政策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的主要有两种现象,一种是“借名购房”,另一种就是签订“黑白合同”。 北京市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的一项调研显示,该法庭受理的经济适用房“借名购房”、“黑白合同”引发的纠纷,已占到该法庭房屋买卖案件的一成左右。由于目前适用的《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使得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出现两难境地:如果严格按照《合同法》判决,当事人到建委无法过户,案件难以执行;而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判决,又有悖于《合同法》和诚信原则。 暗藏多重诉讼风险 “针对高房价,国家多部委多次打出组合拳,展开了一系列楼市调控,矛头直指多套房购房者,限购、限贷、银行加息等手段层出不穷,外加各地遏制房价上涨、相关限制购房措施的陆续出台,使得大多数手头攥有闲置资金的投资客一时间只能望房兴叹。”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据他介绍,为了应对政策,一些购房者试图用“借名买房”的方式规避高首付或“限购令”。在中央颁布“新国八条”、“限购令”以后,希望通过钻政策的空子,投机买房的人还想尽了乱七八糟的法子,诸如:找个临时的挂靠单位,补交养老保险获取购房资格;假离婚假结婚谋取购房资格;以单位名义购房,再转卖个人;制造虚假诉讼,以资抵债牟取房产等等伎俩。其实,诸如此类的借名买房现象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因借名买房出现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另据西城法院的法官介绍,“借名买房”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诉讼风险非常大。由于“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双方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在房价上涨后,登记人常常否认曾经“借名买房”;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往往面临登记人拒绝过户的风险;还有一种情况是,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借名人”常面临被登记人起诉要求腾退房屋的风险;还有一种情况是,房屋因登记人涉诉而被查封或处分时,“借名买房”系“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一旦登记人涉诉,该房屋作为其财产就会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 法院着重提醒,因违反政策、法规规定而“借名买房”的协议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例如,借他人姓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双方虽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因存在规避政策的行为,该协议存在着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借名人”最终仍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再如,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者签订买卖协议后如第三人不知他人“借名”登记,则“借名人”仍然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其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据李松律师介绍,《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并非所有‘借名买房’行为都会被法院认定有效。若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法院一般会认定借名买房行为无效。经适房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只有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后,通过申购方式才可购买,一般不允许借名买卖。” 此类合同的复杂性还远不止于此。据李松介绍,借名购房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既有书面合同,也有口头合同。通常在亲属亲友之间形成的借用名义合同一般是无偿的、口头的,其他人员之间形成的合同以有偿合同、书面合同较为常见。“从目前来看,全国尚无统一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定,而此地和彼地、上级和下级法院之间,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便规范案件审理、统一法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