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债权债务纠纷 >> 文章正文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当如何处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当如何处理

2011年6月12日,被告杨某、刘某(系夫妻)与原告庄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某小区房产及储藏室以340000元卖给原告,待原告付清银行按揭后(至今尚未还清),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收到340000元购房款的收条。同时原告庄某向杨某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杨某在2011年7月10日号前若履行还款340000元,本人承诺于2011年6月12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此后杨某共向庄某支付了130000元。2012年7月3日,被告杨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审理中,原告庄某诉称,两被告将争议房产出售给原告,原告付清购房款,但两被告未将房屋交于原告。现要求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10000元(已扣除130000元)。被告杨某、刘某辩称,被告杨某借原告200000元,利息为8分。后因无力偿还,原告伙同他人控制杨某,并逼迫其写下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条。因该款是高利贷借款,现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出具给两被告的承诺书证明截止2011年6月12日,被告杨某欠原告340000元,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1年6月1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并未向两被告实际支付购房款340000元,而是用原借款抵作房款。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原告应以民间借贷诉讼处理。现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两被告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庄某的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
·宝安区法院通讯录
·宝安区法官名册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
·安居房绿本房也可以转让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处理涉..
·签订《买方主体变更确认..
·销售员不应当对未收回的..
·中介费是否需要支付,探..
·法院判定安置房购买权转..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