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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税费该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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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不远万里来到上海谋职的维吉妮,与房东程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程先生将位于本市威海路某号一处商品房,以月租金人民币1.3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租给维吉妮1年,租期从2008年12月7日至2009年12月6日,保证金为2.6万元。双方还设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程先生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维吉妮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维吉妮。”2009年10月27日,双方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续租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延长至2011年2月1日,对保证金及相关条款未做出新的约定。2011年1月31日,作风严谨的维吉妮退租将房屋交还程先生,双方签署了《房屋租赁退房交接清单》。2011年3月18日,维吉妮起诉法院称,续租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己不再续租并于2011年1月31日办理了退房交房,但程先生至今未按约返还保证金,请求法院判令程先生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损失。

  程先生辩称,合同签订时双方曾口头约定租金不含发票税价格,自己所提供发票及代开发票而产生的税金应由维吉妮承担。认为在维吉妮租赁期间卧室进口墙纸多处破损,客厅餐厅墙壁多处损坏,影响再出租的租金损失5.2万元,声称维吉妮应承担该修复费用,还尚存未结清的租赁期间电费、燃气费数百元,应从保证金中抵扣。针对房东主张的未付清电费、燃气费,维吉妮认可在退还保证金中抵扣。

  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后维吉妮不再续租,并办理了退房交接手续,程先生应当将保证金作返还。涉及保证金返还,因维吉妮确有部分费用在搬离时未能付清,符合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中拒绝返还保证金的条件。现维吉妮已同意在保证金中予以抵扣,程先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抵扣费用后保证金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维吉妮。但程先生主张曾替维吉妮承担开具发票的税金,因《租赁合同》对此没有约定,且开具发票本身就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涉及程先生辩称房屋在出租中遭损,则可另行主张起诉,遂法院一审判决程先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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