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漏雨,出租人未及时维修,导致租赁双方产生纠纷。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出租人因未及时维修房屋,其租金收入减半。
原告陈某某有四间门面房,2006年7月25日,原告将此房屋出租给被告某有限公司。双方对租赁时间、租金标准、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对房屋进行了铺地板、吊顶等装修。尔后,被告在该房内经营电动车并向原告交纳了自承租日起至2007年8月17日的房租。2007年10月,被告通知原告,房屋漏雨,要求原告维修。但原告未及时维修,被告遂不再支付租金,并将房屋空关。原告为索要租金,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出租房屋存在漏雨的情况下,至今未对房屋进行维修,显属违约;被告作为承租方,在原告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既不自行修缮,又不将已空关的房屋交付原告,导致房屋空关至今造成租金损失。对此,被告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被告空关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双方应各半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空关期间的租金损失的一半计1016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