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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的非法集资与资金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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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的非法集资与资金池问题

 

  所谓资金池,就是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保险公司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赔付的资金流出和新保单的资金收入使之保持平衡。银行也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贷款的流出和存款的流入,使这个资金池保持稳定。

 

  P2P行业的资金池按业内的说法是资金先于信息的流动,是指投资人借款后、借款人收款前,或借款人还款后、投资人收款前,该笔资金需先流入P2P平台公司的账户并有一段时间的汇聚期。在此期间,P2P平台实际占有该笔资金。以借款人向投资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P2P平台居间促成为例,如果P2P平台在未得知有借款需求前,先行以某种名目归集了人民币100万元,这就形成了资金池。此状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直遭遇非法集资的质疑。

 

  P2P的本质在于促成及撮合,达到出借与借款两端的一致。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数额的错配,一个是期限的错配。以某甲欲借人民币100万元、期限1年为例,该需求放在P2P平台上,要促成借款协议的达成,要一个或N个出借人筹足人民币100万元,这是解决数额的错配;同时要达成这一个或N个出借人的出借时间也为1年,这是解决期限的错配。如数额和期限两个错配其中有一个无法解决,均易引发资金池的问题。此外,一旦平台的投入资金少于流出资金,就会导致资金链的断裂,如平台无法及时补仓,则会发生P2P平台关闭、老板“跑路”现象。

 

  分析P2P平台的“跑路”现象,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大多存在资金池的问题,在平台上虚构投资人角色,以自有资金放款,但出借款项无法按期收回;或将投资人资金挪作他用而无法按时归还,由于无法完成数额或期限的错配,不能继续拆东墙补西墙导致平台负责人不得已“跑路”。“跑路”平台所存在的资金池问题,在其他平台上也大多存在。区别在于,尚未“跑路”的平台可能只是因为能够处理好两个错配问题,能按时支付款项及利息,可以继续击鼓传花下去。

 

  四、P2P平台的主要资金池解决方式介绍

 

  无法解决数额与期限两个错配的问题将导致P2P平台经营异常甚至出现倒闭风险,形成资金池能有效解决错配问题,但资金池一旦形成就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为了解决这一矛盾,P2P公司亦一直在寻找避免资金池的解决思路,主要方式如下:

 

  1、将资金归集于平台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名下,以控制人名义投资并放款,可能存在金额与期限的拆分、组合。此种方式确实解决了平台资金池的问题,但将全部资金归集于一人账户且没有第三方监管,除易造成个人资金与用户资金混同外,投资人及借款人均无从得知资金流向,此方式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风险较高。

 

  2、通过投资人排队轮候的方式进行网贷操作,投资人、借款人基于平台的信息服务直接进行点对点借贷,于双方需求得以匹配时进行转款操作。此种方式亦解决了资金池问题,但由于投资人在未满标之前只能持币等候,平台向投资人支付等候期间的利息,需增加平台经济成本且要求平台与投资人间有高度信任,但也会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例如投资人或借款人在最后一刻反悔。

 

  3、将资金归集至第三方支付公司名下,采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通道型服务;此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公司虽可查询资金去向,但仅流于表面,第三方支付公司不会对平台资金进行监管,平台实际上仍拥有资金的支配权,可随意拆借、挪用资金。

 

  4、将资金归集至第三方支付公司名下,采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托管型服务,将平台自有资金与用户资金进行隔离。此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平台挪用客户资金,但平台仍可通过虚构交易的形式转移资金至平台自有账户。

 

  5、将资金归集至银行名下,采用银行的资金托管服务。此模式效果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服务,因银行监管能力及公信力更高,是现今较为热门的平台资金存放模式。

 

  五、关于解决资金池问题的几点思路

 

  1、提高P2P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由于形成资金池即可能触犯刑法,平台资金流太少又无法正常运营,P2P公司的自有资金比例及财务实力便显得至关重要。适当提高P2P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能将大部分资质不够的公司剔除出P2P市场,提升行业风险承受能力,有效减少资金池问题。

 

  2、合理设置P2P公司组织架构,提高P2P公司管理层专业水平。在平台不良率较高、跑路新闻中出现的平台负责人文化水平通常较低,依靠前期野蛮生长取得资金后即几人搭伙成立P2P公司捞金。由于资金池需要解决好数额和期限两个错配问题,对平台运营管理者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应对平台主要运营管理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进行优化组合,提高资金调配能力。

 

  3、对单笔融资额度设置上限,尽量减少拆标和资金期限错配。P2P机构宜将自己定位成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清晰其业务边界,并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要坚持小额化,坚持普惠金融。

 

  4、P2P机构要落实实名制原则。为防止P2P机构编造虚假投资人进行放款,虚构借款人信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形成资金池。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5、将P2P平台资金进行托管。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及P2P公司自身目的,削弱或剥夺P2P平台控制操纵资金的能力,限定P2P公司必须将平台资金托管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从而避免平台挪用交易资金而给交易双方带来风险。

 

  6、明晰网贷平台的身份属性。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不是交易平台,尽量做到纯信息中介的定位。投资人、借款人的开发,资金的支付及托管,逾期借款的催收均由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特别是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不踩红线,合法经营。

 

  7、加强P2P行业自律及团结合作,制定平台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操作流程及风险应急程序。因P2P市场受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货币政策影响,存在市场整体不良,集体出现资金池的可能性,制定行业标准及互助氛围有助于促进P2P市场的良性、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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