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小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龚小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唐香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仁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2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黄仁智通过接受“六合彩”彩民的现金、电话等投注方式销售“六合彩”,进行统计后将“六合彩”报单给被告人龚小军和唐香元,从中提成盈利。
2012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唐香元以电话或传真方式接受下家黄仁智等人的“六合彩”报单,然后将每期的“六合彩”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后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单给其上线即被告人黄小民,从中提成盈利。
2012年7月至9月,被告人龚小军通过电话等方式接受黄仁智等人的“六合彩”报单后,利用网络登陆等“六合彩”赌博网站向上家投注,从中提成盈利。
2012年4月至10月,被告人黄小民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接受唐香元等人的“六合彩”报单后,通过自己坐庄或利用网络登陆等“六合彩”赌博网站向上线投注,从中提成盈利。
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小民、龚小军、唐香元、黄仁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