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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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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为核心。夫妻一方对外无偿提供保证债务,该债务本身的无偿性不能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更无法实现为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故在无夫妻另一方明确同意共同举债的情况下,一方对外提供的无偿保证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总之,夫妻一方负担的债务是否应由另一万共同承担,一方面可考虑另一方是否同意;另一方面则要考虑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另一方共享,即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保证债务具有无偿性,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仅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享有利益,难谓为夫妻共同生活。无偿保证客观上无法实现为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与夫妻共同债务本身的性质相对立,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无偿保证债务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其划归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之情形,因为设定保证债务时的无偿性,债权人明知对方无法获得对待给付,应明确为个人债务。当然,保证债务也可约定为有偿,有偿保证债务与对方支付报酬的义务具有对价关系,获得的利益用于家庭生活,此时应推定为共同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一般来说,业务员是公司的员工,和公司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要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收不回货款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效的。销售员的销售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的代表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收不到货款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是无效的。业务员的销售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作为公司行为的代表,属公司行为,收款其实就是业务员为公司财务部门代收,只是工作的一部分,收不到货款,只证明了工作没完成,构成不能胜任工作是可以的。
  
公司是没有权利扣你的工资的,因为你执行的是职务行为,也就是说你代表的是公司,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由公司承担,如超市倒闭了损失让你承担,超市的利润提高了100倍,是不是高出公司预期部分,都给你啊,不可能吧,这就叫权利义务对等。但是,除非公司证明在这个事情当中你有重大过失或是故意的,从你的描述来看,你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购销合同-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你只是公司的业务员,职责仅是联系客户促进销售,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合同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的义务等。因此你无需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

货款收不回,企业不得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政某以欠货款人名义署名的欠条是基于买卖关系还是职务行为产生的?根据劳动聘用合同书可以确定酒厂与政某存在劳动关系,政某系酒厂的员工,欠条记载的货款产生于销售产品的职务行为过程中。且酒厂未能提供与政某间发生买卖关系的证据。据此,可以推定欠条记载的款项是职务行为形成的。
    政某作为销售人员在货款无法回收时,应承担协助催款义务,而非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酒厂与政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至08年6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酒厂以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原则,调整与政某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加重了政某的责任。酒厂和政某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不应直接诉至法院,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遂法院裁定驳回了酒厂的诉讼请求。

点评】:现实生活中,供货企业为规避风险,防止销售人员与收货方私自串通损害单位利益,要求销售员以欠款人名义出具欠条的现象很普遍。某些企业还要求离职人员离任前对往来款进行结算,并以欠款人名义在结算清单上署名。嗣后,某些企业会凭借欠条或结算清单向法院起诉要求销售员偿付未结款项。企业对销售人员无法收回货款的,除非有证据证明销售员收回债款而拒绝缴回,或有意或故意不收回造成,可对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失职违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否则用工单位不能以自己的有利地位和劳动者签订明显不合理的合同,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具体劳动者个人。
     若按这逻辑,假如企业可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具体劳动者个人,所有企业都可大量聘请销售业务员,毫无顾虑、不断扩张市场销售。因为经营风险可转嫁给具体劳动者个人(销售业务人员),无论客户走路或关门倒闭,风险转嫁于销售业务员身上,企业明显把风险转移,即使挣不到客户利润亦可赚销售员的钱,明显的不合理。

 

货款收不回,企业不得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业务员,被告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和公司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要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

被告单与原告公司订立偿还承担货款的协议,是在劳动合同基础上产生的,构成劳资双方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与履行劳动合同密切相关,应该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劳动争议是以仲裁为前置条件,非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坚持起诉的,驳回起诉。

销售员的销售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的代表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收不到货款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是无效的。业务员的销售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作为公司行为的代表,属公司行为,收款其实就是业务员为公司财务部门代收,只是工作的一部分,收不到货款,只证明了工作没完成,构成不能胜任工作是可以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被告只是公司的业务员,职责仅是联系客户促进销售,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合同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的义务等。

   被告作为销售人员在货款无法回收时,应承担协助催款义务,而非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原告以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原则,调整与被告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加重了被告的责任。企业对销售人员无法收回货款的,除非有证据证明销售员收回债款而拒绝缴回,或有意或故意不收回造成,可对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失职违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否则用工单位不能以自己的有利地位和劳动者签订明显不合理的合同,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具体劳动者个人。
     若按这逻辑,假如企业可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具体劳动者个人,所有企业都可大量聘请销售业务员,毫无顾虑、不断扩张市场销售。因为经营风险可转嫁给具体劳动者个人(销售业务人员),无论客户走路或关门倒闭,风险转嫁于销售业务员身上,企业明显把风险转移,即使挣不到客户利润亦可赚销售员的钱,明显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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