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小红与自称是房主的李某签订租房协议,承租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的一间房屋。小红称,当时她把房租交到了2009年7月12日,但李某从2009年6月12日起就开始催租。
当时,小红正在外地出差,她在电话中告诉李某回来后补齐,但是李某不同意,认为其违约。之后小红就接到了一起合租的房客电话,称听到小红房间有撬锁的声音,门锁也已经更换。随后,小红发现屋内的笔记本电脑等不见了。除小红之外,还有一名房客此后也遭遇了类似情况。李某称,当时双方协商不成他才先后从两名房客处拉走了东西,包括电脑、电视、冰箱等。房客报警后,李某被抓。此时租客才得知,李某只是个二房东,真正的房东租房给李某时已约定不能转租。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终审后认为,相关证据显示房客已经交纳了房租,即使其此后构成违约,但在交租期间也有权在该房间居住,该房间应视为房客(两名被害人)的住宅,而法律对于公民住宅的安宁持绝对保护态度,李某的行为侵犯了住宅安宁权。法院终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二房东李某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