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6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41X1021X9XX0XX612,住郑州市金水区XX街X号院X号楼XX号。
被申请人:秦XX,男,汉族,19XX年4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XX61XXX2115XX,住河南省滑县XX韩村XX号。
执行请求:
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
1.本金人民币700000(柒拾万)元整;
2.合同期间利息人民币3780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6720元(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3日);
3.执行期间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秦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王XX借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月利率18‰,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止,抵押人秦XX以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路X号4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14XXX0220号,建筑面积:121.74平方米)抵押至王XX名下做担保。如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核算方式”。
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在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郑黄证民字第1XXX7号】。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黄河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2015年1月26日,公证处下发了(2015)郑黄证执字第00XX6X号《执行证书》。
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