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家虎,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艳丽,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
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号副楼1-3,5层。
负责人:孙红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曜华,男。
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马家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曜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叶艳丽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家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对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享有抵押权;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配合原告将涉讼房屋的抵押权人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9日,第三人与被告及案外人谢某某等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同日还与被告签订《个人贷款抵押合同》,被告以其名下涉讼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全部借款之和不超过37,000,000元。
2012年7月,第三人成为上述房屋的抵押权人。
2013年9月16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及《抵押权转让合同》,将其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抵押权等转让给原告。
因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于2013年10月诉至法院。
经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借款人向原告归还借款。
因借款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
鉴于原告已经通过受让主债权而取得抵押权,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叶艳丽未作答辩。
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愿意配合办理涉讼房屋的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转让合同》、(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719号、(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720号、(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721号、(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讼房屋建筑面积236.27平方米,权利人为被告。
2012年6月29日,被告叶艳丽与案外人李某某等七人作为联保体与第三人签订《个人联保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叶艳丽、案外人李某某等七人作为联保体,在合同约定的授信使用期限内可向第三人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37,000,000元;授信使用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3年7月4日止;借款用途为采购钢材。
联保体全体成员对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授信额度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被告叶艳丽作为抵押人、案外人李某某等作为借款人签订《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叶艳丽以其名下涉讼房屋为抵押物,为借款人谢某某、李某某、张振文、詹朝明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全部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37,000,000元。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抵押期限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日止。
2012年7月3日,第三人经核准登记为涉讼房屋房地产抵押权人,最高债权数额为37,000,000元,债务发生期间为2012年7月2日至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9月16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以35,118,372.06元的价格将其对被告及案外人李某某等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
同日,原告(受让方、乙方)与第三人(出让方、甲方)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涉讼房屋作为抵押物之一,已由甲方将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双方协商一致,抵押权随债权转让而一同转让;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将上述抵押权的相关文件移交乙方,并将抵押权转让事宜通知抵押人;甲方承诺在债权转让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3年10月9日,原告马家虎分别以李某某、张振文、詹朝明、谢某某等四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四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本案被告叶艳丽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719号、(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720号、(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721号、(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分别判决李某某、张振文、詹朝明、谢某某等四人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并由本案被告叶艳丽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